转发省教育厅《关于2014年江西省开展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17.03.2014  02:11
  赣教师字〔2014〕5号 关于2014年江西省开展认定高等学校 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精神,现就2014年我省开展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身份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省高等学校任专职教师一年及以上,并且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医学院校拟聘附属医院取得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教育教学工作,并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一门以上的课程(需教学管理部门出具有效证明),经所在医学院校批准,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中的科研、实验、工程、图书资料、实习指导等人员,凡由学校人事和教学管理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一门以上相关课程的,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中的专职辅导员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原则上应为思想政治类。 高等学校中的非事业编制教学、科研、实验、工程、图书资料、实习指导等人员及辅导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已依法签署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试用合格并在提出申请时合同存续期在一年以上。 按照《关于转发<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在内地(大陆)高校申请教师资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教资字〔2012〕18号),在内地(大陆)高校工作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凡办理了居住证明的,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认定内地(大陆)高校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学历条件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本文所指的学历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按原国家教委《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教成厅〔1995〕15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根据原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规定:“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持国(境)外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通过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2、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报认定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体检中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增加胸片检查;妊娠期的申请人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视为体检合格,但需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申请人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时需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 4、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能比照)的申请者,可以免予普通话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五)暂不受理下列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1、受过拘留以上治安、刑事处罚者; 2、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者; 3、社会上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4、高等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借用或者临时聘请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5、高等学校设立的函授教育教学站点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不属于举办高等教育的机构,其人员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6、在中等专业学校承担大专班教学任务的人员,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个人提交报名申请 1、凡拟在我省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于2014年4月21日至5月9日期间,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www.jszg.edu.cn)“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报名时应选勾本人任职的高等学校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现场确认点。 2、在网上申请报名时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信息,自行下载打印填写好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表格,按表中说明到有关部门盖章,在教师资格认定的现场确认阶段由学校负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部门审核。 三、高校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 个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报名成功后,申请人所在高校负责现场确认以及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收集和初审工作。 1、现场确认时间:5月20日—5月30日(有效工作日)。 2、现场确认地点:申请人所在高校负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部门指定的地点。 3、现场确认应审核并收齐以下材料: (1)网络下载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A3纸正反打印);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大学本科以上毕业证(或专科毕业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提供专科毕业证及学位证)原件、复印件1份;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5)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原件、复印件1份; (6)思想品德鉴定材料1份; (7)符合免试普通话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条件的获副教授以上职称(其他系列职称不能比照)的申请者,须提供相应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8)与网络报名相同的照片4张。 各高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要进行认真、严格的初审,审核后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要加盖学校公章,坚决杜绝虚假、不实的申报材料。现场确认学校的审核人在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加盖学校负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职能部门公章。 四、申请人所在学校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学校对申请者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反映其教育教学能力的测试表1份。 2、在职专任教师证明材料1份(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担任专职教师一年及以上的证明、教师调令、教师类职称证书、就业协议书、就业合同等)。 3、申请人属高等学校中的非事业编制的,学校应出具属学校在职教师的相关证明(学校委托地方人事部门管理进行人事代理的人事代理证明,学校交纳社会保险证明);学校财务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2014年3月-5月)申请人的工资情况证明材料。 4、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一学年(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教学任务(课表)证明材料,辅导员任教学科一般为思想品德,其课表可由学校相关部门提供。 5、为申请人填报有关的行政许可申请书等表格。 所有材料的打印件统一用A4纸打印,表格均应粘贴与报名上传相同的照片。 五、安排体检 现场确认后,各高等学校应在6月6日前组织本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在学校统一指定的一所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体检。 六、材料报省审核 1、各高等学校完成现场确认、体检等工作之后,填报《江西省申报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名册》2份(须经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学校盖章)。将上述教师个人的申请材料每人建立一个档案袋,按《江西省申报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名册》的顺序整理报省审核。 2、申请材料送省审核的地点:江西教育发展大厦(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20楼会议室。 3、申请材料送省审核的时间: 2014年6月9日独立学院和专科学校; 6月10日本科院校; 6月11日至12日高职院校; 6月13日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 七、工作要求 (一)各高等学校要加强领导,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要高度重视本校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确保教师资格认定的质量。 (二)各高校要认真做好现场确认工作,仔细核对申请人的网络报名信息,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要进行严格的把关,坚决杜绝虚假、不实的申报材料,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现象,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江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791-86765179。                                                                       江西省教育厅                                                           2014年2月27日             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