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儿童开车,惩治“熊家长”需健全法律

02.09.2017  09:36

    日前,一段一岁多女童坐在父亲腿上开车的视频在网络中热传。29日,贵州省铜仁沿河县交警大队认定,视频中刘某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2条第3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90条,对刘某驾车时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及车辆逾期未年检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共计罚款250元,记5分。据刘某介绍,当时“因女儿在车上哭闹,所以自己将女儿抱到驾驶室照顾,随后女儿两手握住方向盘……”(8月30日《北京青年报》)

  仅仅“因女儿在车上哭闹”,便将汽车当做“哄孩子”的玩具,让一岁多的女儿“两手握住方向盘”,如此疯狂任性的“熊家长”,被当地交警给予处罚,当然一点儿也不冤。只是,“罚款250元,记5分”这样的罚单,仍难免会给人一种处罚太轻的“不给力”感。

  很明显,与“一岁多女童开车”的高度危险性和巨大潜在危害性相比,“罚款250元,记5分”的罚单,委实是太过轻描淡写,不仅与这种驾驶行为的危害性显得很不相称,而且恐怕也很难对相关“熊家长”充分产生“以儆效尤”的震慑作用。要知道,依据现行交通法规,“闯红灯”的记分标准是6分,而“酒后驾驶”的记分标准更是12分。而让“一岁多女童开车”行为的危害性和危害性,显然不比“闯红灯”“酒驾”更为轻微,甚至完全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这种驾驶行为,不仅在交通秩序上实乃一种可能严重威胁交通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而且从“未成年人保护”角度来看,同样也是一种可能严重威胁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极不负责行为。

  当然,尽管“罚款250元,记5分”罚单“不给力”,从依法执法角度,又不得不承认,目前警方所开出的这一罚单,又确实是合法的。因为现行相关法规,对于“任性让儿童开车”,确乎只能开出这样的罚单。而这一切背后折射一个事实是:针对“任性让儿童开车”行为,现行相关法规实际上并没有十分明确的具体规定,以及相应的严厉处罚条款,而只能简单笼统地归入“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如现行交通法规和《刑法》,并没有明确将“家长任性让儿童开车”列入“危险驾驶”范畴;另一方面,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方面,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同样也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而我们知道,在许多儿童权利保护制度完善的法治国家,即使儿童坐车未使用安全座椅,也是必须追究家长责任的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更遑论“一岁女童开车”了。

  因此,要想有效避免“任性让儿童开车”事件、严惩背后的“熊家长”,无疑还需进一步从源头上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在交通法规方面,要将这种行为列入“危险驾驶”范畴,严肃追责;另一方面,也要在未成年保护方面,将“任性让儿童开车”明确为一种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行为,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文/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