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农民共享现代化成果
本报记者宋海峰 实习生卢璐
解读人:省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汪玉奇
城乡发展一体化是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的发展目标,这是实现中国特色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创新之举。
关键词:健全体制机制
现状:我省围绕提升农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抓好以乡镇特别是中心镇为重点的小城镇建设,通过城、镇、村联动,不断增强了小城镇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吸纳就业和人口集聚等功能。
专家观点(汪玉奇):《决定》首先指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如现阶段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民自由变换社会身份的权利;生产要素无法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决定》明确指出,“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描绘与提出了城乡发展一体化的美好前景和基本要求。
从江西的实际来看,我们要通过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才能真正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要进一步支持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动员更多的工商资本进入乡村,积极培育更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形成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要按照《决定》所提出的产业与城镇融合发展的思路,在小城镇培育一城一品,一城一业,使小城镇发展具有强有力的产业支撑。
关键词: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
现状:我省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虽略高于城市居民收入增长速度,但由于基数低,农民当年的增收额远低于城市居民。其中,农民收入中来自农业的比重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财产性收入比例依然很低。
专家观点(汪玉奇):《决定》的创新性还集中体现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这一重大改革上。走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道路,必然要把更多的农业过剩人口转移到城镇。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使农民由此增加财产性收入,凭借财产性收入形成在城市安居创业的生活与生产资料。
《决定》指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我们要紧紧抓住国家在土地制度方面将进行重大改革的机会,在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方面,先行先试,把中央已经放开的允许流转的产权,更加积极地引入流转交易市场,使农民得到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同时,要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增加农民的红利、股金、租金等财产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