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捐资可享所得税优惠 江西设立省市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04.06.2014  12:40

  6月3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进一步解决极少数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我省近日专门出台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设立省市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根据《意见》要求,我省要设立省、市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和向省属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费用的功能;市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向辖区内所属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各级政府要将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身份不明患者可获基金救助

  《意见》还明确了救助对象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

  基金支付范围为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以及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公共卫生经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参保人员符合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相应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急重危伤病,确需在异地或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的医药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按规定给予救助。

  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

  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要进行公示

  《意见》提出,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贫困患者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救助。医疗机构还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公示。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文/江南都市报记者金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