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实行“官邸制”须有配套机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准多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不准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探索实行官邸制。”所谓官邸制,简单说来就是国家为一定级别的官员提供在任期间居住的住所,官员本人对此没有产权(11月16日《新京报》)。
乍一听,“官邸制”这名称不太好,我国古代推行“流官”制度,解决官员住房问题实行的就是“官邸制”;国外的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等也大多实行“官邸制”,而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怎么能照搬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国家的那套呢?这恰恰体现了三中全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改革精神,即凡是被古今中外的历史和现实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就要发扬“拿来主义”精神,创造性地吸收借鉴。
去除观念上的障碍,客观地看待“官邸制”的作用,按照“中国特色官邸制研究”课题组提出的四点建议,官员任职期满后必须从官邸搬出,多占住房逾期不退要加倍收取租金,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它确实能有效地遏制领导干部的住房腐败。
不过,推行“官邸制”并不能解决官员所有的住房腐败问题,充其量,它只能遏制部分高级领导干部在异地任职时“以权谋房”的现象。现实状态是,一个领导干部到某地任职,当地往往为其准备好了“住所”,这个“住所”也就成了其个人的资产,而且调离后多数不退,实际上为永久占用,还可留给后代,这叫慷国家之慨,冠冕堂皇多占公共资源。对官员而言,“官邸制”的最大杀伤力,就在于剥夺了他们对异地官方所提供“住所”的所有权。
而当下民众所关注的官员住房腐败,焦点并非集中在异地官方提供给领导干部的“住所”被其占为己有,而是官员为什么能买得起那么多房。如浙江省药监局原局长黄萌有84套房产,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有46套房产,山西蒲县煤炭局原局长郝鹏俊有36套房产,上海市房管局原副局长陶校兴有30套房产,云南省楚雄州原州长杨卫红有23套房产……原铁道部长刘志军贪污腐败案中,涉及的房产竟然高达374套。不可否认,这些房产有几套确实是上述官员在异地任职时官方“赠与”的住所,但多数是通过正当或不正当手段购买所得。
“官邸制”管不了这类房产,既不问某官员有多少房产,也不管购房资金来自哪里,更不会去追究购房过程中存在哪些猫腻。换句话说,“官邸制”对拥有多套甚至几十套房产的官员来说,杀伤力还是有限的。如黄萌那般,大不了将在异地任职时收受的“住所”上缴(也就三四套),要是没被抓,个人名下还有七八十套房产,“官邸制”也奈何不了。
“中国特色官邸制研究”课题组负责人汪玉凯建议,要全面清理领导干部的现有住房,尤其是要对曾经在多地任职、交流、进京的领导干部的住房情况进行摸底清理,这是推动“官邸制”的关键一步。笔者认为,要将他们的所有住房进行摸底清理,并以此为突破口,在建立领导干部住房申报制度及住房档案的同时,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反过来说就是,只有建立起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才能保障“官邸制”顺利推行,才能最大限度遏制官员的住房腐败。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