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单位违法解约 也需支付补偿金
24.01.2014 18:34
本文来源: 江西新闻
接听时间: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高敬杰(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女士:我去年9月份在江宁区找了一家公司做清洁工,工作了4个多月,昨天单位人事部通知我,结清工资不用再上班了,我看了一下我手里的合同,只签了试用期六个月,从2013年9月5日开始,且这4个多月,公司也没有给我交社保,想问一下,在试用期内,公司可以随意让我走吗?可以不给我交社保吗?
高律师:此公司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劳动合同仅签了试用期,则视为试用期就是用工期限;相当于公司与你签定了一份期限为六个月的劳动合同;在劳动期限内,公司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公司违约,公司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依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公司也应依法给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从你说的情况分析,公司应向你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并给你补交保险。
1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的崔武律师。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本文来源: 江西新闻
24.01.2014 18:34
省委第九巡视组向省工商联党组反馈巡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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