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务员任用先看诚信记录 多个行业要建“黑名单”制度

09.02.2015  11:38

  核心提示

  尽管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仍然突出,如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社会成员信用记录严重缺失,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主的相关法规制度尚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政务诚信度、司法公信度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的差距等。

   日前,为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政府编制出台了《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公务员诚信档案明年覆盖率达70%

  《规划》提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是:以三年初见成效、七年基本完善为总体目标,2014到2016年为基础建设阶段,2017到2020年为发展完善阶段,逐步提高全省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规划》明确,要坚持依法行政,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方面,《规划》要求,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实现有诺必践,取信于民。各级政府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契约。

  在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方面,要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报告事项、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到2016年,公务员诚信档案覆盖率达到70%,2020年达到100%。建立健全公务员诚信考核制度,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参考。

  实施网络欺诈者被限制网上行为

  《规划》强调,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记者注意到,《规划》中多处提及要建立“黑名单”制度。

  在商务诚信建设方面,提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度、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安全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建立健全质量诚信报告制度、失信“黑名单”披露制度、企业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建立税务“黑名单”制度;建立价格“黑名单”制度等。

  在社会诚信建设方面,提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实施中的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的公示制度和诚信制度,强化动态管理,将失信和违规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建立健全重大侵权、违法假冒信息披露发布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

  根据《规划》要求,到2016年实现企业信用档案覆盖率达70%,2020年实现全覆盖。加强供水、供热、供电、燃气、电信、铁路、航空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信用建设。到2016年,社会组织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80%,2020年达到100%。到2016年,职业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80%,自然人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60%。

   对于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制造和传播不良信息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纳入后,将被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通报相关部门并公开曝光。

  继续推行“阳光办案”与“阳光执法

  《规划》称,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在法院公信建设方面,建立覆盖审判工作全过程的省、市、县三级法院信息系统,并与最高法院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审判信息互联互通,提升司法审判信息化水平。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流程信息,推动司法工作全面公开、全程公开、实质公开,提高法院审判和执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加大对诉讼失信与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推进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发挥对失信者的联防制约和惩戒作用,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恣意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风尚。

   在检察公信建设上,要深化检务公开,合理划定检务公开的范围和领域,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增强检察机关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继续推行“阳光办案”,严格管理制度,强化内外部监督,建立健全专项检查、同步监督、责任追究机制,提高检务公信力。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支持检察系统重点推进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阳光检务”等改革事项,支持检察机关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民事执行活动特别是拒执犯罪立案的法律监督。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诚信建设。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应用联动机制。

   对于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要求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不断拓宽警务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及时公开执法办案进展情况、执法依据及流程等信息,切实维护当事人知情权、监督权。加快整合公共安全系统法人和自然人各类有效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公共安全系统信用信息库。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公共安全系统信用信息应用,将公民严重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消防主体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在司法行政公信建设方面,要求规范司法行政行为,梳理、修订、完善现有司法行政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在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诚信建设方面,要求建立司法执法和相关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建立健全信用档案,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依法依规将司法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建立司法相关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实施诚信等级评估,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到2016年,司法执法人员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100%,司法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90%。

   建立多部门信用联动奖惩机制

  《规划》提出,要建立多部门信用联动奖惩机制。2016年前,制定联合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各部门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及配套制度。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跨部门、跨区域信用信息互认共享机制,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监、安监、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格审查、评级评优、定期检查、安排和拨付有关补助资金、提供信贷融资担保金融服务等日常监管和公共服务活动中,加大对守信者的激励力度,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以信贷、纳税、合同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求助、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等失信记录,以及司法领域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重点,加大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各级政府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资格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补助资金等工作中,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特别是重点职业人员,予以惩戒。

  在法院公信建设方面,建立覆盖审判工作全过程的省、市、县三级法院信息系统,并与最高法院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审判信息互联互通,提升司法审判信息化水平。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流程信息,推动司法工作全面公开、全程公开、实质公开,提高法院审判和执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加大对诉讼失信与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推进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发挥对失信者的联防制约和惩戒作用,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恣意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风尚。

   在检察公信建设上,要深化检务公开,合理划定检务公开的范围和领域,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增强检察机关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继续推行“阳光办案”,严格管理制度,强化内外部监督,建立健全专项检查、同步监督、责任追究机制,提高检务公信力。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支持检察系统重点推进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阳光检务”等改革事项,支持检察机关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民事执行活动特别是拒执犯罪立案的法律监督。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诚信建设。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应用联动机制。

   对于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要求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不断拓宽警务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及时公开执法办案进展情况、执法依据及流程等信息,切实维护当事人知情权、监督权。加快整合公共安全系统法人和自然人各类有效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公共安全系统信用信息库。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公共安全系统信用信息应用,将公民严重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消防主体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在司法行政公信建设方面,要求规范司法行政行为,梳理、修订、完善现有司法行政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在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诚信建设方面,要求建立司法执法和相关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建立健全信用档案,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依法依规将司法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建立司法相关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实施诚信等级评估,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到2016年,司法执法人员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100%,司法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90%。

   建立多部门信用联动奖惩机制

  《规划》提出,要建立多部门信用联动奖惩机制。2016年前,制定联合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各部门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及配套制度。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跨部门、跨区域信用信息互认共享机制,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监、安监、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格审查、评级评优、定期检查、安排和拨付有关补助资金、提供信贷融资担保金融服务等日常监管和公共服务活动中,加大对守信者的激励力度,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以信贷、纳税、合同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求助、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等失信记录,以及司法领域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重点,加大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各级政府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资格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补助资金等工作中,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特别是重点职业人员,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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