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青云谱区检察院发挥职能提升证人出庭率

02.07.2015  17:11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面对着李某的当庭翻供,案件中三名关键性证人在该院法警大队干警的全程护送下出庭作证,最终李某被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强化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其中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上述情形之中,证人如若不出庭作证,公诉机关将很有可能要承担指控不能成立的后果。

与此同时,该院在刑事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发现,许多刑事案件中影响证人是否出庭的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证人的人身安全能否得到保障。以往,由于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证人在出庭前收到威胁、出庭后受到报复的事件屡有发生。

该院为切实保障证人人身安全,提高证人出庭率,充分发挥该院法警职能,为需要出庭的证人提供全程护卫。该院要求,对于必须出庭的证人,公诉部门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出庭证人的相关信息在开庭前三日通知法警部门,法警部门将根据证人的基本情况,拟定护卫方案,接证人到庭作证,庭审结束后护送证人离开法庭。

据悉,截止日前,该院法警部门已累计护送证人出庭13次,证人出庭率比去年同期提升了50%。证人的出庭作证,有效的保障了刑事案件指控的成功率。(林海啸)

供稿:南昌青云谱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