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豁免权并非人大代表的特权护身符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副局长杨健最近碰上了一个棘手的案子:案件涉及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人大代表王永安,虽然多次请求暂停其人大代表资格,但文水县人大常委会不仅予以拒绝,因为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公安部门找不到他,案件侦办几乎处于停滞状态。(《中国青年报》4月14日)
文水县人大常委会回应称,人大是权力机关,对其所属代表涉案问题,要求办案机关汇报案情,这是理所当然的,“公安部门应该对人大有起码的尊重”。这话很专业,也“有法可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大代表身份,可以成为当事人不受法律追究的护身符。就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关法律专家表示,法律法规对人大代表的保护,主要是为了保护其代表选民表达意志、正常履职,防止其因履职行为遭遇来自公权力的打击报复,但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保护不是代表犯罪的“护身符”。事实上,公安机关通缉的行为并非其人大代表的正常履职行为而是属于个人经济犯罪行为,人大常委会理应严格区分人大代表正常履职与个人犯罪行为的界限,依照法定程序中止或取消其人大代表资格及其豁免权,构成犯罪的,可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可令人遗憾的是,文水县人大常委会以“人大代表享有刑事豁免权” 为由,采取让王永安积极退货,要求公安机关撤案,拒收公安机关提请中止人大代表资格公函,派员赴青岛与办案机关协调等拖延战术,对于办案机关提请暂停代表资格的申请报告久拖不决、不作决定,导致网上通缉撤销后,王永安不知踪影,案件侦办处于停滞状态的严重后果。这些做法,实际上变相地将王永安当作特殊公民保护了起来。“刑事豁免权”在这里变成了人大代表的“特权护身符”。
由此也暴露出一个问题,即现有法律中,没有关于人大对办案机关提请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审查期限的规定。这极易导致因许可时间过长而贻误办案侦查取证时机,增加破案难度。同时也给一些权力机关滥用“刑事豁免权”为违法人大代表提供特权保护伞、逃避法律制裁以可乘之机,动摇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因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明确人大常委会对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审查的期限,堵住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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