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明确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

07.12.2016  06:0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近日,省财政厅下发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一是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二是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三是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四是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通知指出,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