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贵溪千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异地搬迁生产项目试生产期间危险废物经营的函
贵溪千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报告》(贵千字〔2013〕6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厅对申请事项进行了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于2014年7月10日至7月19日进行了审批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异议。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异地搬迁生产项目试生产期间危险废物经营
2011年12月,我厅以赣环评字〔2011〕497号文对你公司年产800t精铋回收异地搬迁生产项目予以批复,同意该项目的建设。2014年5月,我厅以赣环评函〔2014〕89号文对该公司变更反射炉予以批复,同意该项目将10m 2 反射炉变更为2台11.4m 3 转炉(一用一备)。2014年6月,鹰潭市环保局同意千盛公司年产800t精铋回收项目试生产延期至2014年9月13日。2014年6月,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审核并出具了《复核意见》,建议同意延续你公司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期限。鉴于此,为满足你公司验收需要,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异地搬迁生产项目试生产期间危险废物经营延期。
二、试生产期间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类别、规模与期限
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经营类别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8(具体目录详见附表);经营规模试生产期间为5250吨以内;经营期限为9个月。
三、危险废物经营管理要求
由于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你公司在试生产期间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二)严格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审批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所经营的危险废物不得委托、转让、倒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三)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建立经营管理台账,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必须在每个季度前10天内向江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报送《江西省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季度报告表》。
(四)试生产期间加强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达标排放;进一步完善雨污分流设施,改进初期雨水收集设施,确保初期雨水收集到位,生产废水不得外排,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新产生危险废物必须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环评批复鼓风炉炉渣为危险废物,应妥善安排去向。同时要注重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健全污染事故应急及其他相关制度和措施,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五)加强危险废物贮存场的管理,做好防雨、防风、防渗漏措施,危险废物的贮存须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六)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各项法规,认真落实环评批复对试生产的要求。特别要落实“以新带老”环保措施,合法安全处置原有工程拆除中残余危险废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做好原厂址场地污染防治工作。
(七)我厅委托鹰潭市环保局对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八)尽快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在通过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后,可按规定向我厅申请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附件:贵溪千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经营类别、代码和规模核定表
2014年7月22日
附件
贵溪千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经营类别、代码和规模核定表
编号 | 危险 废物 | 废物 类别 | 废物代码 | 危险废物 | 经营 规模 |
1 | 铜烟尘 铋渣 锡铋渣 | HW48 有色金属冶炼废物 | 331-002-48 | 铜火法冶炼过程中尾气控制设施产生的飞灰和污泥 | 5250 吨 |
2 | 331-013-48 | 铅锌冶炼过程中,铅冶炼、湿法炼锌和火法炼锌时,金、银、铋、镉、钴、铟、锗、铊、碲等有价金属的综合回收产生的回收渣 | |||
3 | 331-018-48 | 铅锌冶炼过程中,粗铅火法精炼产生的精炼渣 | |||
4 | 331-027-48 | 铜再生过程中产生的飞灰和废水处理污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