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认定“无名氏”该找哪个赔
在交通事故中,有时会存在肇事者驾车逃逸的情况,经交警部门事故侦查,无法确定逃逸者身份,司法实践中将其命名为“无名氏”。赣州市民阳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无名氏”。
去年6月4日,阳女士被轿车撞倒,肇事者逃逸后,交警部门无法查明驾驶人,最终认定“无名氏”承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赣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保险公司却以“交警未查明驾驶员身份”为由,拒绝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阳女士。
11月10日,章贡区法院一审判决,太平洋财险赣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阳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6万余元。
虽然案件已宣判,但是围绕侵权人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探讨。
太平洋财险赣州支公司被判赔偿6万余元
◇ 事发
“无名氏”肇事逃逸交警认定其担全责
“法院终于为我讨回了公道!”11月13日,回想起这一年多来的索赔之路,阳女士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感慨万分。
去年6月4日17时许,阳女士下班回家途中,骑着二轮助力车行驶至赣州章江大桥桥下,突然,一辆银灰色丰田小轿车沿章贡区会昌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与兴国路交叉路口处时右转弯,将她的助力车撞倒。
阳女士跟着车一起倒在地上,原以为司机会主动下车处理,可没想到,司机驾车逃逸了。忍着疼痛,阳女士拨打了122报警,赣州交警部门赶到了现场进行勘查。
“当时我只看到肇事车是一辆丰田轿车,车牌号也没记住,更没有看清司机长啥模样。”阳女士回忆说。
事后,赣州交警部门根据路面监控确定了肇事车辆,并了解到车辆所有人为赣州某汽车租赁公司,但事发时该车已经租赁给了他人使用,租车人又转手借给其他人使用,借车人又再借车给他人使用……车辆多次转手。交警部门经过多方调查取证,仍无法确定汽车驾驶人。
2014年12月13日,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丰田轿车驾驶人(未确定)发生事故后逃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之规定,丰田轿车驾驶人(未确定)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阳某当日无引起此事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