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散落货物遭哄抢 哄抢屡禁不止令交警犯难
核心提示
“货车被追尾后,车上的柚子全部散落在地,很快就有很多附近村民过来哄抢,连警察都拦不住他们。”回忆起10月31日那场事故后被哄抢的经历,货车司机小薛充满了无奈。
无独有偶,今年9月1日,樟吉高速K65公里处(吉安市吉水县盘谷镇境内)也上演过一场“哄抢大戏”,其中,一位70多岁的村民在哄抢辣椒时被撞身亡,让这场“哄抢大戏”引起广泛关注。
哄抢事件接二连三发生,折射出部分国民法治思维严重缺失。哄抢货物真的法不责众吗?如何才能有效遏制哄抢行为?连日来,新法制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案 例
货车追尾 柚子遭哄抢
10月31日,货车司机小薛和父亲拉着一车柚子从湖北荆州前往福建漳州,不料在济广高速公路1392km处被另一货车追尾,事故导致两车同时侧翻,小薛的货车车头差点冲出高速公路,车厢则和车头完全脱离。
万幸的是,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相比于事故,更让小薛郁闷的是,车上的柚子几乎被附近村民一抢而空。
“发生事故后我马上报警,高速交警很快赶到了现场,后来派出所民警也来了。但不管高速交警和派出所民警怎么劝阻,都无法阻止村民哄抢。”11月7日,小薛在电话中无奈地告诉记者,事故导致他车上2万多公斤柚子不到两个小时就被抢得只剩下两三千公斤,损失至少7万元。
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直属五支队第八大队民警张志军介绍,接警后他马上和同事罗兵华驱车赶到现场。几乎同时,附近村民也闻讯来到高速公路上,哄抢散落在地的柚子。
“我们到现场后迅速采取了安全措施,防止二次事故,然后迅速联系排障施救队赶往现场对车辆及货物进行处理。”张志军说,在处理事故的同时,为了司机的财产和村民们的生命安全,他和罗兵华不停地劝抢柚子的村民尽快离开高速公路,但村民们并不听,且前来哄抢的村民越来越多,其中不少人还带着麻袋。据张志军粗略统计,参与哄抢的村民至少有30人。
看到货物被人哄抢,小薛赶紧拨打了110。但是,宁都县公安局固村镇派出所所长带着两名民警赶到现场后,小薛父子俩依旧只能眼睁睁看着货物被抢。
老人上高速哄抢辣椒被撞身亡
哄抢货物不但会给货主带来巨大损失,也可能给哄抢者带来生命的代价。家住吉安市吉水县盘谷镇太元村太元自然村的罗某,就因哄抢辣椒被撞身亡。
9月1日4时20分许,货车司机彭某开着一辆货车行驶至樟吉高速公路K65公里处,撞到了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导致车辆发生侧翻,车上所载的新鲜辣椒散落在高速公路上。
事发后,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直属五支队第二大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理事故。天亮后,附近村民闻讯赶来。因担心货物被人哄抢,司机彭某赶紧拨打了110,辖区派出所立即派了2名民警赶到现场。
“早上6点多的时候,还只有二三十个人围观,后来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在上午11点左右的时候发生了哄抢,怎么劝阻都没有用。后来我们派出所又增派了2名民警,但有些村民还是照样哄抢。”吉水县公安局盘谷镇派出所一位民警告诉记者,总共有上百人参加哄抢,其中不少村民将一箱一箱的辣椒扛到自家摩托车上运走。对此,民警也感到很无奈。
当日上午11时10分许,悲剧发生了。74岁的罗某穿越高速公路时,被一辆货车撞伤。直到此时,村民们才停止了哄抢。“那个老太太是从铁丝网爬进来的,在车头旁边捡了几斤辣椒,然后往马路对面跑,结果出现了意外。”一位在现场维持秩序的高速交警对新法制报记者说道。
受伤的罗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最终不治身亡。省交警总队直属五支队第二大队大队长鲁其扬告诉记者,因为死者罗某违规上高速,交警认定在这起事故中,死者罗某负主要责任,肇事司机负次要责任。目前,死者家属已将肇事司机起诉至法院。
○交 警
根治哄抢需多部门参与
记者在网上看到,对于哄抢,有网友认为“法不责众,哄抢人数众多,想处理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不过,更多的网友认为应该严惩哄抢行为,正是一次次的纵容,让很多人产生了法不责众的心理,哄抢行为才屡禁不止。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一位专家认为,哄抢之所以频繁发生,就在于一个“哄”字。“哄”表示人多手杂,哄抢者往往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有恃无恐。由于哄抢时参与人数众多,在现场维护秩序的民警往往“心有余力不足”,事后又往往囿于案值小、调查取证困难等原因,很难对哄抢者进行有效处罚。对于哄抢,相关部门应该追查到底。
鲁其扬告诉记者,近3年来,樟吉高速公路吉水县境内发生了10余起哄抢货物事件,严重扰乱了高速公路正常交通秩序。在他看来,仅靠交警部门一家难以“根治”这一问题,需要由当地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让公安、教育、村委会等单位共同参与,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哄抢货物事件的发生。
○律 师
遏制哄抢 要迈过“法不责众”坎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峻表示,聚众哄抢不仅仅只是涉及道德层面的问题,它还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中规定的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等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而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还有专门的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当然,该罪只针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人。
“有了法律,就应该认真地执行,遏制聚众哄抢的蔓延趋势必须高扬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律权威。”杨峻认为,哄抢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该积极介入调查,一追到底,彻底打消参与者的从众心理和侥幸心理,并将处理结果和处罚结果公之于众。让群众知道,哄抢不仅违反道德也违反法律,谁参与了哄抢就必须受到惩罚。只有迈过了“法不责众”这道坎,才能够有效遏制哄抢行为。
◎文/图 新法制报记者胡文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