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落马贪官的赃款都进国家“钱袋子”了吗?
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新华视点”记者韩洁、叶前、杨维汉、乌梦达)十八大以来,反腐风暴持续深入,超过50名省部级“老虎”落马,被拍的“苍蝇”更不计其数,涉案金额数以亿计的巨腐屡现。
两会上,代表委员和公众在关注反腐“成绩单”的同时也有疑问:缴没的巨额赃款去哪儿了?依据什么样的流程进行处理?
“新华视点”记者对财政部以及纪检、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了追访。财政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实施处罚所得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物品的变价款,全额上缴国库。
一问:赃款赃物谁在处置?
随着反腐持续深入,大批贪官落马,腐败涉案金额屡创新高。河北北戴河供水总公司总经理马超群家中被搜出现金1.2亿元,黄金37公斤,房产手续68套。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家中搜出现金折合人民币2亿余元,为清点这些现金,当场烧坏4台点钞机。
在违法犯罪之外,各地收缴的违纪资金也不断攀高。广东省纪委披露,2014年广东各级廉政账户收缴红包礼金6500多万元,比前一年的3000万元增长一倍多。
除了巨额受贿、红包礼金,还有的贪官收受了房产、名贵手表、古玩字画、珠宝玉器等贵重物品。这些不法收入是由谁在处置?根据什么样的流程进行处理?
据全国政协委员、凉山州监察局副局长何吉英介绍,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涉及的赃款,由检察院反贪部门负责;违纪和廉政账户资金,由纪委负责;贵重物品,在经过相关司法程序后,由法院负责拍卖。
从流程看,如果案件由纪委首先介入,则由纪委先行控制和处理,在移交司法处理时一并移交司法机关;有的案件则是由检察院反贪部门直接查处,相应的,赃款赃物由其直接处置。
二问:反腐追回的钱都入国家的“钱袋子”了吗?
根据梳理,反腐追回的钱有三个去向。
第一,上缴国库。
“新华视点”记者从财政部相关部门获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实施处罚所得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物品的变价款,全额上缴国库。
这当中既包括受贿赃款、红包礼金,也包括赃物拍卖后所得资金。对由纪委处置的违纪资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管理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要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第二,退还原单位或当事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介绍,对于贪污挪用的款项,经法院认定后,按程序退还原单位。
另外一种情况是,在有的案件中,纪检部门依法查扣的款项和冻结的资产,最终未被法院认定为赃款的,将依法退还当事人。
第三,补充办案经费。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在上缴国库后,再由财政部门回拨给办案单位。但是,各地均没有公开一个明确统一的办案经费回拨标准和数额。“不公开,就容易滋生新的腐败问题。”黄京平说。
三问:赃款是否会被截流?
有代表委员提出担心,在上述三个依法依规的流向之外,这么庞大的资金有没有被违法截留、侵占、挪用,流向“灰色地带”?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在处置赃款赃物过程中,过去存在两种不规范的情况。
一是登记不清,赃物离奇消失。一位法院执行法官告诉记者,随案移送是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的原则。但如果对贪官家里进行侦查扣押款物时,对一些款物都不予登记,那么到下一个司法环节,这些款物都难觅踪影,很难找到了。这正是在重庆打黑中出现“黑打”甚至贪污的原因。
二是办案返还提成。上世纪80年代,由于政法机关办案经费缺乏,一些地方曾出台规定,在财政机关核准后,罚没收入可以返还20%至30%,这导致司法机关陷入逐利的倾向。
何吉英说,在中央规范涉案资金管理之前,在一些地方确有“办案返还提成”的做法,但现在已经得到了规范。过去办案涉及的赃物登记不清、处置程序不规范的问题也得到了改善。如现在办案中,必须当着涉案人员家属面清点核对,并作出赃物登记清单。
2014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涉案财物处置都有规定,但执法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随意性大,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问题突出,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为此,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四问:监管如何落实?
不少代表提出:“贪官的赃款赃物多侵吞国家和搜刮百姓而来,国家的钱也是取之于民,如何让老百姓从高压反腐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有没有用回民生?”
财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修订完善罚没财务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罚没财务处理处置,完善中央与地方罚没收入分配政策,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脱钩管理。
实践中,有的地方纪检机关已不定期晒出了反腐涉及资金的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张育彪建议,国家可出台有关规定,要求各地定期公开资金数额和流向情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让反腐追回的赃款赃物“晒”在阳光下。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