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未放贷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嘉业海棠湾”被指制定霸王条款

30.10.2013  18:25


图为嘉业海棠湾售楼处(记者陶望平 摄)

  今视网10月24日南昌讯(记者 陶望平)买房子本是件高兴的事情,可南昌市民熊先生在支付2万元定金后打算签购房合同时,却发现开发商制定的合同《补充协议》中的条款很是“霸道”。“通过银行按揭付款,30日内银行未放贷,我们就要向开发商支付巨额违约金。开发商未如期交房,却可以享有一个月的宽限期。”10月23日,熊先生向今视网记者反映道。

   银行未放贷算购房者违约

  今年10月3日,南昌市民熊先生在经开区嘉业海棠湾售楼处看中了一套复式结构的房子,当即交了2万元定金。10月23日上午,熊先生夫妇来到嘉业海棠湾售楼处打算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熊先生称,起先置业顾问让他们先付首付款再签购房合同,在熊先生的要求下对方才先拿出合同。熊先生看过合同内容后,发现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有些条款很是“霸道”。

  《补充协议》规定:购房者选择按揭付款方式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付清首付款,剩余房款向房产商指定的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付,且购房者保证该剩余房款于本合同签订30日内全部支付到房产商的银行账户。无论何种原因,购房者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房产商付清全部房款,应按本补充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若购房者未按约定期限付清购房款,逾期不超过7日(含),购房者按日向房产商支付购房款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不超过15日(含),购房者按日向房产商支付购房款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不超过30日(含),购房者按日向房产商支付购房款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房产商有权解除合同。熊先生认为,作为贷款购房者,他不可能要求银行确保在一个月内放贷,开发商把银行放贷额度不足的风险全部转移给了购房者,补充协议中的该条款涉嫌霸王条款。“我咨询了银行,目前银行放贷额度很紧张。

  此外,《补充协议》规定开发商未能按约定日期交房,享有一个月的宽限期,一个月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房才支付违约金,而购房者未如期收房,只要逾期就要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就可以赋予自身一个月的宽限期?”熊先生要求房产商修改上述不对等条款,但遭到拒绝。

   条款不合理但没办法修改

  10月23日下午,今视网记者陪同熊先生夫妇来到位于南昌经开区黄家湖西路598号的嘉业海棠湾售楼处。嘉业海棠湾售楼处邓姓置业顾问称,《补充协议》中的上述条款是房产商制定的,她没有办法去作出修改。“目前(房产商)已售出的300多套房子的合同都是这么签的,都有《补充协议》中的上述条款。

  邓姓置业顾问称,她也认为上述条款不合理,但是房产商制定的合同肯定会向着企业,买房子的只能认了。就熊先生所指的《补充协议》中的上述霸王条款,记者希望能采访到售楼处负责人,但邓姓置业顾问称负责人不在,也拒绝告知负责人联系方式。

   涉嫌霸王条款 购房者可要求修改

  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雷居琨律师认为,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系房产商单方面制定,银行30日内未放贷房产商要求购房者支付违约金,是房产商出于保证其及时收到全额房款的利益而设置的,涉嫌霸王条款,购房者可以选择拒绝接受该条款,要求房产商作出修改。

  对于“房产商未按约定日期交房,享有1个月的宽限期”这一规定,雷居琨律师认为,该条款不对等,购房者可以提出异议,要求房产商删除该不对等条款,或增加购房者享有同等宽限期的条款。 雷居琨律师认为,合同是双方协商制定的,若房产商拒绝就上述涉嫌霸王条款的有关规定予以修改导致购房者不能买房,购房者可要求房产商返还此前支付的定金。

  目前,南昌经开区工商局蛟桥分局执法人员已介入调查处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