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前购房需交管道燃气安装费 明年1月可不交

11.12.2015  09:46

    记者昨日获悉,省发改委近日下发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管理的补充通知,明确2015年年底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约定了管道燃气建设安装费用由购房者承担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据悉,《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管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5〕1262号)印发后,我省各地积极贯彻落实。但一些地方反映,1262号通知对2015年年底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管道燃气安装费由购房者承担的商品房,在2016年及以后交房的,购房者是否需要交纳管道燃气安装费不清楚,希望予以明确。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新建商品房管道燃气安装费,纳入商品房建设安装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新建商品房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购房者不再交纳与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有关的费用,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从2016年1月1日起,签订买卖合同的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管道燃气安装费,购房者不再交纳与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有关的费用。对2015年年底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约定了管道燃气建设安装费用由购房者承担的,按合同约定执行。(记者 高小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