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贵:“南京虐童案”真是难坏了法官
随着“南京虐童案”案情推进,案件审判也发生逆转。起初,发现此起虐童案时,舆论纷纷指向那位养母,认为她出手太狠,无视儿童权益,应给予严惩;如今,法律把她推向法庭,一些人又开始从人情角度,为她开脱,认为养母是爱孩子的,孩子亦爱养母,若对养母加重宣判,孩子便不能回到从前的家,严惩违背孩子的意愿。此种逆转,于情说得通。
更兼得,施先生(李征琴的爱人)认为,在此案的审理过程,执法部门存在多处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并提出三点质疑:鉴定程序违法;涉嫌立案违法;作出刑拘决定时无事实依据,希望检方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秉公办案,也让此案显得挺尴尬的。似乎显得,此案完全是执法人员找是非,此案完全应该做为普通的家庭教育视之。不由得让人感叹,早知如此,何必当初!也不由得又让人感叹做法官真难!
谁都有话语权,谁都有指责他人的权利,然而对自己说的话,从未仔细斟酌,却总在否认别人,似乎只有自己对。执法部门严惩违犯了人情,简单做“葫芦案”了之,又被指责,执法真是难做。这验证法院留人难的困境:留人难不在工资,而在办案审判所处的两难情境,他们得不到公众的认可,被逼辞职的。试想,做个律师多简单,只做一方的陈述,能为主家打赢官司,便能到高额回馈,而法院职员呢,怎么做都难逃指责,所以不如辞职。
这是舆论的诡异性。总想发表言论,总想一吐为快,却不能兼顾各方利益做理性的评论。这不是评论的真实诉求。南京虐童案牵涉的情理是客观存在的,任何案情都避免不了人情债,但不该拿人情左右法理的审判。南京虐童案是严重的虐童事件,从曝光的照片可以看出,背部的伤痕是铁铮铮的证据,所以不该在审判时再用人情为被受者说情。若此伤痕在情理之中,此是家庭教育事件,这岂不表示,虐童是被允许的,谁都可以以家庭教育为虐童开脱?
南京虐童案有标本意义,有必要讲一个在美国的案例。大约十年前,有对中国夫妻在美国攻读学位。夫妻育有两子。一天凌晨,小宝宝拉稀开始哭闹,爸爸便给孩子换尿片,换过尿片又给孩子洗屁股,然而不小心孩子掉在了浴盆里。第二天,孩子有点发烧。爸爸又领孩子去诊所看病,结果爸爸却被逮捕。因为诊所里的护士发现孩子屁股上有淤青。最后经过反复证明他们夫妻有多恩爱,爸爸从没有犯罪前科,折腾了很久,爸爸才被释放。
由此可以看出,国外对于虐童事件的重视。国内儿童的保护,有此严厉的措施吗?显然没有。即便在现代社会,一些父母依然坚持“棍棒出孝子”的理论,孩子受到伤害时,公众总以“教育”视之。因此,对待南京虐童案,不能让法官为难,要保持舆论一致性。若说严惩会让家庭失散,让孩子面临“无家可归”的窘境,但这是虐童案后期安置问题,社会应该建立健全的儿童保障体系,可对待虐童案的审判,必须用严肃的法律,给所有人警示,不能让人情左右法理的宣判,这样只会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让更多的虐童事件出现。
一些人习惯抱怨法律存在的问题,然而却没想过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总在事后用人情为自己的行为开脱,这不是很矛盾吗?当我们用人情左右法理的审判时,就是用人情审判,法律就失去存在的意义,那么,又怎能怪法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