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生态红线 贵州省将出台全国首部省级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
金黔在线讯 1月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据悉,该《条例(草案)》将是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的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同时提出将每年6月的第三周定为贵州省生态文明宣传周。
划定生态红线区域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条例(草案)》要求省人民政府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生态红线,市州、县根据生态红线划定生态红线区域,将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它具有生态保护价值重要区域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并规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都应当遵守生态红线。
《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基准;实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水体水源保护,确保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改善水体生态功能。
建立决策追究制度 终身追究决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和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将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及其执行情况、生态文明建设资金和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社会反应强烈的生态文明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等重要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进行建设开发决策时,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受能力和保护水平,对涉及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作出决策前举行听证、论证,进行生态风险评估。
同时,《条例(草案)》要求建立决策追究制度,对因盲目决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应当终身追究决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和第一责任人离任报告制度。
设立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条例(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以不低于当年本级财政收入的2%以上4%以下的标准,将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对公益性生态文明建设项目的财政贴息、投资补助等。
此外,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投入为主、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与资金、技术、实物补偿等方式,对生态保护区、流域上游地区和生态项目建设者提供经济补偿。
按照《条例(草案)》,凡违反条例规定,在生态红线范围内从事与生态保护、改善无关的项目开发活动,以及其他可能破坏生态环境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本网记者 程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