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排水费”调整为“污水处理费” 3月起征收

01.03.2016  09:11

  

  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上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水务局日前颁布了《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明确,沿用多年的“排水费”名称,将调整为“污水处理费”。不过,尽管名称有所改变,但与“排水费”相比,“污水处理费”并非全变。相关部门介绍,二者相比,共有“三变”和“三不变”。

  “三变”是指,首先,原先向排水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排水费”,更名为“污水处理费”。其次,收费主体由企业征收,改为由政府征收,“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本市地方国库。第三,使用管理方式由企业自收自支方式改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同级财政部门将给予补贴。

  “三不变”则是指,首先,征收标准不变,继续按原排水费征收标准执行。其次,计费方式不变,继续按原排水费计费方式计征。即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用水量×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0.9。征收范围也不变,与原排水费的征收范围一致。

  此外,“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方式,也基本维持不变。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则由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实施办法》还要求,要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资金保障、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价格、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污水处理服务单位也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等信息。未来,每年6月底前,市、区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向社会公布本区域上一年度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实施办法》在中心城区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郊区可根据情况适当延后。

摘自 《解放日报》 201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