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台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措施

11.03.2016  20:20

为更好发挥国土部门职能作用,助推工业转型升级和跨跃式发展,日前,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台《关于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的若干措施》,从十个方面优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一是 对工业用地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前期开发成本由用地者自行承担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二是 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三是 对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 四是 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租金结合各县(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五是 工业企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进行厂房加层改造提高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六是 标准厂房项目在不改变标准厂房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题下,以分幢分层办理产权分割登记手续。 七是 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八是 经市、县国土资源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 九是 对产业集群项目、特殊重大工业项目涉及保留山体、公园绿化等生态用地的,可以采取“只征不转”的方式进行农用地征收报批,征收后以政府名义租赁给企业使用,租赁价格予以优惠;或者采取流转方式由企业与当地村、组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以此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十是 支持企业采取租赁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非耕地的其他农用地方式建设光伏电站;占用耕地和光伏发电项目中的控制室、机房等永久性建筑占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