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新政提高资金使用率 全省将统筹使用资金
日前,山东省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人参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意见》提出了16条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将对进一步释放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作用。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提高
《意见》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低于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住房价格按当地统计部门上年度商品住房均价计算。
同时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有效地提高了缴存职工实际可贷额度。进一步将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提取住房公积金更加灵活方便
《意见》将国家规定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延长到3年内,允许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家庭代际互助作用。允许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既能提又能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积极支持进城农民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允许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意见》突破原来规定的提取范围,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进一步提高资金提取使用效率。《意见》规定,缴存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具体提取额度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当地物业费水平确定。
积极推进异地贷款 取消省内异地贷款户籍地的限制
《意见》中取消了省内异地贷款户籍地的限制,即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进一步扩大了异地贷款的范围。
统筹使用资金 扩大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
《意见》提出,对结余资金多、贷款率低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企业分中心资金,全省可统筹调剂使用,平衡城市之间资金余缺,增强资金短缺城市贷款能力。通过利差补贴放大公积金个贷发放,扩大资金来源。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5.08.19 张道远 朱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