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范围今年扩大至赣吉抚所有县区
从江西省财政厅获悉,为进一步增强县级统筹能力,集中财力办大事,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江西省进一步扩大涉农资金整合试点范围,2015年扩大到赣州市、吉安市和抚州市的所有县(市、区,含省直管试点县,下同),2016年争取扩大到全省所有县(市、区)。
合理确定资金整合范围
江西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除农民直补资金(主要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退耕还林补贴、林业专项试点补贴、救灾资金和中央、省财政按照有关部门相关专项规划安排、有明确地域范围或有特定任务的项目资金外,中央、省、设区市、县(市、区)四级财政安排的列入“农林水事务支出”科目的专项,以及农村土地整理等与农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专项资金全部纳入整合范围。
江西省根据资金来源,确定整合方式:对已纳入省级整合层面的涉农专项(高标准农田建设、茶叶品牌整合、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等),县(市、区)应按照省级相关资金整合方案的要求整合和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对中央财政资金,以及根据中央要求地方安排的配套资金,县(市、区)在中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框架内,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除上述资金外,其它涉农专项资金,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县(市、区)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管理相似的资金,根据任务需求,统筹安排使用。
赋予县(市、区)项目资金管理权限
据悉,涉农专项资金整合后,省级还将赋予县(市、区)更大的项目资金管理权限。
赋予县(市、区)立项和审批权限。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省和设区市有关部门采取“因素法”分配,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县(市、区)。具体项目的立项权、审批权下放到县(市、区),由县(市、区)自主确定具体项目、内容、时间、地点和次序。除按规定需报中央有关部委审批的项目资金按程序报批外,对其他资金县(市、区)均不需向上申报,省、设区市有关部门均不审批具体项目。
赋予县(市、区)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权限。县(市、区)是整合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由县(市、区)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要明确支持重点,规范支出范围,优化管理流程,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要做好与上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衔接,要确保整合后各项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允许县(市、区)适当打破归口管理。对各渠道下达给县(市、区)的整合资金,县(市、区)可以根据具体项目的实施需要自主确定牵头管理部门,可不完全与原有的归口管理部门一一对应。
赋予设区市项目验收权限。县(市、区)整合资金建设的项目,由设区市统一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省级有关部门不再组织竣工验收。设区市要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要求制定验收标准,并依据县(市、区)制定的年度资金整合实施方案及项目建设方案开展竣工验收。
省市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
江西省要求,省、设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县(市、区)整合试点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各专项工作的指导,充分保障县(市、区)统筹安排项目和资金的自主权,不能因为整合减少资金支持,不能因为整合弱化向上争项;要从有利于整合的角度加强资金管理制度建设,为资金整合提供制度支撑;纳入整合的资金应尽量提前下达,不能提前下达的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尽快下达。
设区市要建立健全在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参加的涉农资金整合协商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调度各县(市、区)资金整合工作,帮助解决县(市、区)整合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明确牵头部门,负责做好对县(市、区)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整合实施方案的审核备案,以及项目竣工验收、日常督导和监管等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