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4类资金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18.09.2015  09:24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9月18日南昌讯(王纪洪 记者 陶望平)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拟定的《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可利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但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规定》明确,下列4项资金应当转入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利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利用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商品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规定》还要求,禁止利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规定》指出,下列5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

  《规定》所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业主交存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未按照本规定交存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