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中院首发离婚案人身安全保护令

19.03.2015  17:50

  记者3月16日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今年2月首次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二审中,向女方当事人张某下达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并将张某相关案情通报其居住地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从那时起,相关部门便密切关注张某的人身安全状况,保障其合法权益。截至目前,张某未再受到骚扰。

  据了解,不久前,赣州中院受理了李某(男)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此案一审在全南县人民法院进行,李某和张某因种种原因导致婚姻破裂,该院判决双方离婚。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到赣州中院。在此期间,李某对张某有过暴力行为,且在赣州中院二审庭审中,仍对张某进行威胁、恐吓,导致张某庭审后为了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有家不敢回。因此,张某向该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

  赣州中院经审查后认为,在李某和张某婚姻存续期间及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李某经常对张某威胁并殴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院发出了为期6个月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裁定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殴打、威胁张某。如李某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陈珏琦 记者张庆云)

   何种情况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俗称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紧急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至6个月,确有必要并得到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