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11.10.2014 12:30
本文来源: 教育网
加快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
《意见》提出,要推进职业院校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支持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驻市院校在赣州职教园区设立职业教育院(系),引进国内知名企业在园区内设立研究所、实验室、生产性实习场所。支持职教园区内每一所职业院校集中力量办好特色优势专业,建成若干个与产业集群紧密对接的专业集群。将赣州职教园区打造成职业教育统筹管理和产教融合发展试验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快实施中等职业学校达标建设工程,2016年底前完成辖区内一所骨干示范性达标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快国家级公共实训中心和县级现代化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学校、社会资本在产业园区、企业车间和职教园区建设多种性质的实训基地。
到2020年,建成赣州职业教育园区、1个国家级公共实训中心,18个县级现代化公共实训基地,20个“校企一体化”生产实训示范基地。全市职业院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办学设置要求。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师生比达到1︰20,专业教师数不低于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数不低于专任教师数的30%。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在90%以上,有实践经验的专兼职教师占专业教师总数的比例达到50—60%。
建立初中教育与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合作机制
《意见》提出,加大高中阶段教育结构调整力度,将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增量主要用于发展中职教育。县(市、区)按照职普比大致相当的比例自主核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严格控制普通高中招收特长生规模。实行春秋两季招生,科学分流初中毕业生。鼓励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历届初、高中毕业生、有意愿接受中职教育的普通高中在校生、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农民工、城市待(失)业人员、退伍士兵。加大对职业院校贫困家庭子女资助力度。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注册入学不受年龄、地域限制。实行学分制等灵活学制,允许学生休学并保留学籍或修完学分提前毕业。支持具备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与市内外高等职业院校联合进行中高职教育对接培养。
到2020年,职业教育结构规模更加合理。市级建成两所市属高职院校,每个县(市、区)集中力量依托工业园区重点建设一所骨干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年招生比例大体相当,全市中职教育在校生达到15万人以上,本、专科职业院校在校生达到4万人以上。开展面向全社会的职业培训,年均培训规模超过40万人次。
创新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机制
深化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支持职业院校与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合作,联合招生招工、共同教学实训、推荐接收就业,共建“订单”人才培养机制。支持职业院校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实行校企“双元”联合招生培养,企业和学校、符合法定年龄的学生签订用工合同,实现招生即招工、毕业即就业。鼓励引导职业院校毕业生到本地就业创业。
推进集团化办学。研究制定政府、行业、企业、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支持政策。重点支持以产业为纽带,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城乡结合、中高职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支持职业院校与市内外行业组织和骨干企业组建跨区域、跨行业、覆盖全产业链的复合型职业教育集团。健全联席会、董事会、理事会等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积极探索多元投资主体共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改革试点。探索法人化职业教育集团的实现形式。
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养。赣州农校、县(市、区)职业中专(农民学院)要把新型职业农民培养作为办学重点。重点招收年龄50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学历,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领域工作的务农农民以及农村新增劳动力。招生重点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负责人、农村经纪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村干部。新型职业农民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2-6年。允许半农半读,农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支持南康区、兴国县做好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县工作,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认定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体系。
加大职业教育发展经费投入
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市、县两级财政均设立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从2015年起,市本级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增加至1000万元/年,并随财力增长逐步增加。严格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30%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完善惠及全体学生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强国家中职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有效使用。
加强经费统筹。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法律责任。一般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贷款、市场融资、租赁等方式支持职业院校建设。
保障学校经费。职业院校学费收入和各类培训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办学,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税务、人防、住房和城乡建设及水、电管理等部门要按相关规定落实有关优惠政策,职业院校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标准收费,职业院校实训教学及学生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保障职业院校在编在岗教师工资足额发放。在职业院校教师编制总数内,按照教师编制总数20%的比例以及1.5万元/人、年的标准,拨付职业院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的经费,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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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014 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