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法院:“互联网+”助力司法显成效

05.08.2015  11:05




        移动互联的迅猛发展助推“互联网+”由梦想变成现实,移动终端已经走进了寻常百姓家,浏览网站、微博,发布微信、博文等信息已成为大多数人每天生活的组成部分。江西省赣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加快信息化建设,加速司法与互联网的对接,以“互联网+”促进司法为民、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法治精神在人们心中落地生根。

        “互联网+审判”  让司法更高效

        “法官,您好!调解书我已经收到了,送达回证邮寄给您了,您为我们省了不少开支,真的太感谢您了!”  6月8日刚上班,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办公室的电话就响起来了。

        赣州中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被告刘某在广东打工。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法官先拨通被告的电话取得联系,然后通过QQ网络视频将起诉状、借条等出示给被告看,被告对借条和借款事实没有异议,法官从法律和情理上做通了被告的思想工作,被告表示愿意还钱,但提出要分期还。法官再与原告进行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协议达成后双方当场各自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被告通过网络将签了名的调解协议即时发送给法官。法官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当即制作了调解书并邮寄给当事人。该案只用了几个小时,就得以圆满解决,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

        赣州法院充分利用互联网,全面启动远程视频提讯系统,提高审判效率。如兴国、于都等法院均曾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对关押在江西赣州的刑事被告人进行提讯。通过计算机网络专用系统建立声音、视频图像传输通道,法官与被告人双方的语音、画面跨空间清晰顺畅实时传送,双方均出现在电视屏幕上,相互可视、声音清晰,书记员同步进行记录,审理效果良好。运用远程视频提讯系统进行审理,可以规范庭审活动,同步监督庭审行为,既保证了法官通过远程视频系统“面对面”提讯被告人,查清案情,又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

        赣州法院在解决送达难的问题上也利用上了互联网。瑞金市人民法院为破解送达难题,将QQ、微信、微博等当事人广泛使用的社交软件运用到案件送达过程中,通过社交软件与当事人沟通,查找当事人下落,成功送达了多起案件,保证了庭审的顺利进行,提高了办案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赣州法院还充分利用互联网改革审委会审理案件方式。为了解决审委会“判而不审”的状况,赣州法院充分利用互联网让审委会委员参加庭审。由于审委会人员较多,审判庭容纳有限,所以审委会委员被集中安排到一个房间,通过互联网远程视频系统,旁听案件开庭审理。

        赣州法院“互联网+审判”,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司法公正。今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43115件,审(执)结27329件,同比分别上升43.8%和31.1%。

        “互联网+执行”  让司法更权威

        3月13日上午,黄某手持生效法律文书来到石城县人民法院办理执行立案手续,2个小时后,他手机上就收到该院所发的短信:“某某申请执行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并将下发给某某法官(手机联系方式:xx)执行,询问执行工作进展、有什么疑问或提供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可以随时与该法官联系,手机24小时保持开机状态。

        据悉,自今年1月1日以来,石城法院就要求工作人员在案件移送到执行部门及确定办案人员后,第一时间将案件承办人员的信息与联系方式告知申请人,使其及时了解自己申请执行的案件进展,避免申请人反反复复到法院询问案件情况,减少其奔波之苦,也为大部分工作时间紧凑、路途遥远的申请人带来便利。自短信温馨提示这项便民措施实施以来,大多数申请人都赞不绝口,对该院执行工作表示非常满意,一部分人更是通过短信回复、书信等形式表示感谢。

        为深入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强化司法公开与便民利民措施,赣县人民法院正式开通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平台涵盖立案、庭审、裁判文书、执行、法院动态等多方面内容。关注成功后,用户可直接点击相应栏目获取有关立案、审判、执行等司法信息。赣县法院还定期向用户推送法院新闻、开庭公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拍卖等信息。在官方微信上曝光“老赖”信息,包括姓名、籍贯、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24小时举报热线等具体内容。“老赖”身份信息的曝光,立即吸引广大微友的眼球,很快引起朋友圈的转发,同时让“老赖”的亲友、熟人知晓。微信平台开通以来,阅读量已超过5000人次,被点赞近百次,多名“老赖”得知被“曝光”,在亲友的压力下主动联系法院。除了通过微信曝光,赣县法院还通过电视台、手机报等信息化手段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并责令这些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院生效裁定、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对失信被执行人合围惩处,收效明显。

        赣州中院依托赣州法院网平台设立“执行曝光台”栏目,集中曝光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曝光信息包括被执行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住址(住所地)、执行法院、执行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额和未履行标的额,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实名曝光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曝光被执行人的案件主要是未履行执行义务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甚至抗拒执行的,将在对其限制高消费的同时,视情节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相反,被执行人在曝光后履行完毕的,将及时消除其“黑名单”记录。

        今年上半年,全市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22.58万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35次。通过执行网上曝光,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化解了执行难,维护了司法权威。

        “互联网+裁判文书”  让司法更阳光

        “法官,您好,我是安徽人,你们那儿有个人借了我10万元钱不还,我该到哪里打官司啊?我可以通过什么方法了解借钱不还那类案子的情况啊?”5月16日上午刚上班,赣州中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的电话就响起来了。该院法官耐心地告诉她有关民间借贷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同时告诉她法院生效的判决书都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去了,可以上网去查这方面的案件,那位当事人在电话里连声说道:“谢谢你,谢谢你!

        赣州法院以“阳光司法”活动为契机,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纳入考核方案,并结合实际制定了裁判文书上网实施细则,推行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制度,明确裁判文书上网的审批程序,要求各承办人在限期内将裁判文书报相关领导和部门上网审批,使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赣州中院出台了《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办法》,明确了裁判文书上网的范围、程序、监督、考核等,有力地推动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赣县法院制定了《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实施办法(试行)》,形成了主审法官、庭长、分管领导签发并提交审委会讨论、评改制度,对符合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由专人进行上传,做到细化分工、职责明确。

        赣州法院大力推进裁判文书上网,为公众评论、监督法院裁判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赣州法院以裁判文书上网为抓手,以点带面,以公开倒逼公正,助推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自实行裁判文书上网以来,全市法院瑕疵案件明显减少,审判质量有了新的提高,同时也拓宽了法院与社会公众的交流平台,促进了司法和谐。截至今年6月,全市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共9053份。今年第一季度,赣州全市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率全省第一。

        “互联网+信息”  让司法更亲民

        “能收到法院发送的手机报,太好了!这让我很方便了解法院的最新动态,对法院工作也有了更全面的认识,更深刻的理解,希望法院继续将手机报做下去。”6月18日,在收到赣州中院发送的手机报后,一位赣州市人大代表深有感触地说。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和拓宽司法为民渠道,让群众及时了解法院工作情况,赣州中院、章贡区、南康区、龙南县、于都县等多个法院开通了法院手机报,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群众发送手机短信,公开司法信息。寻乌县、石城县、崇义县、上犹县、宁都县、瑞金市、会昌县等法院还定期或不定期将法院工作情况编辑成信息供当地党政机关的手机报采编。如于都县人民法院充分利用手机新媒体平台创办“于都法院手机报”,每半月出一期手机报,每期都以彩信的形式向于都4.7万余名群众发送,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宣传法院工作情况。该院自开通手机报以来,已发送21期,累计接收人次近百万次,极大地扩大了法院宣传工作覆盖面。该院手机报设置“法院动态”、“案件时讯”、“执行动态”、“法苑文化”等栏目。又如龙南县人民法院开通的手机短信平台,自投入使用以来,已累计发送短信360余万条,共梳理出1200条回复短信,均予以认真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赣州中院手机报还不定期地编发“代表委员联络专刊”,设置了“法院动态”、“要案回顾”等栏目,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送法院重点工作开展、重大案件审判情况等信息,增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了解,主动接受代表委员监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赣州法院借助手机报快速便捷、覆盖面广和可随时阅读的特点,让群众更方便和全方位了解法院最新动态,拉近群众与法治建设的距离,努力使手机信息平台成为展示法院工作和接受社会监督的“窗口”,将法治知识、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传播到千家万户。

        赣州法院还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信息化手段,为法院与群众搭建便捷、高效的信息交流平台。赣州19个基层法院的网站均公布了民意沟通信箱,另有5个法院还公布了院长信箱。依托微博、微信等媒体,公众与法院之间可以发评论、回复、点赞等,增强了法院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互动。据统计,赣州法院微博的“听众”、“粉丝”、“关注”等共有7000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