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从后周手中夺权 礼遇柴氏眷属

25.02.2014  14:53

  公元960年,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因此黄袍加身,从后周柴氏手中夺取政权,成了新一代皇帝。若循故例,对前朝、政敌,一定会斩草除根,深绝后患。

  但赵匡胤一反故习,对柴氏眷属倍加礼遇,临终,还以“政治遗嘱”的形式,史称《誓碑》,告诫后世嗣君,不能亏待柴氏后人,“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之人”,“不加农田之赋”。以天警戒:“子孙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

  《誓碑》“高约七八尺,阔四尺余,誓词三行,一云:‘柴氏子孙,有罪不得加刑,纵犯谋逆,止于狱内赐尽,不得市曹刑戮,亦不得连坐支属。’一云:‘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一云:‘子孙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

  平心而论,与历代血腥暴戾、横征暴敛之君相比,赵匡胤此举,应属宽厚仁慈之行。其《誓碑》所示内容,多少有些人道的价值意蕴,相对而言,文明一些。毕竟,前朝子嗣也属于人,应该给予基本的人道待遇。而“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千百年来,更为知识者所称道。同样,“不加农田之赋”也有进步意义。因为在传统社会,“农田之赋”是加在老百姓身上的最重包袱。

  问题在于,一些对传统文化特别眷恋和偏爱的文化人,以此为据,发微求索,甚至不惜牵强附会式的过度诠释,以为《誓碑》具有宪法政治的精神指向,认为赵匡胤的“祖宗家法”,“实际上就是中国古代的宪法政治,那是在皇帝制度条件下治理国家的最高原则,其价值和意义,与当今的宪法概念没有区别。

  笔者以为,此论实在值得商榷。

  众所周知,宪法政治,限权也,限制国家最高权力也。在此意义上岂不意味着,即就是皇帝自律性的限权,比如《誓碑》也应属于宪法政治范畴。然而,宪法政治,其本质内涵在于“他律”,在于庶民对国家最高权力的制度性制衡,法治性的制衡。具体说,一方面在于,每个国民拥有的权力对国家最高权力的制度性、法治性的制衡;另一方面在于,每个国民拥有的权利对国家最高权力的制度性、法治性的制衡,任何人,即就是皇帝,也不能任意剥夺每个国民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起码的基本的权利。因此,以为《誓碑》具有宪法政治精神指向的观点,显然夸大了《誓碑》的意义。且不说,《誓碑》体现的是赵匡胤一家一姓的意志,即就是结果能有助于缓解老百姓的生存压力,也应该审慎发微,千万不可过度阐释其微言大义。

  当然,更不要说赵匡胤建立起来的专制皇权国家体制了。因为,凡是专制体制,一定是国家最高权力属于皇帝一人独掌的体制,是理论上皇帝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体制。因此,即就是理性的皇权运行过程中所自设的各种内部监督制衡机制,都不过是皇权专制体制的利己计较而已,并不会因此而改变这种专制体制本身的非人道无人权、无法治尽人治、不公正无平等的本性,都是与文明背道而驰的。其价值仅在于,与过度残暴的专制体制相比较,相对温情一些而已。

  自然,仁慈的君主总比残暴的君主好一些,但毕竟都属于“把人不当人看”的体制之君主。差别仅在于,一个理性些客气些,还能讲一点点道理,另一个则极端自私,蛮横不讲理而已。质言之,一切企图从《誓碑》等传统文本出发,企图为中华未来文明转型提供精神营养的知识人,其心或许仁慈真诚,其动机也许善良纯洁,但其效果实在不敢期许太多,而且,必须时时提防其说被误读和利用。中国社会的文明转型,亟待超越狭隘地域分类型研究惯性的桎梏,皈依人道自由平等的大道精神。

  如此而言,《誓碑》的当代意义实在有限。“不加农田之赋”观之,加与不加,不过一个数量因素而言,赋税制度优劣之根本在于:加与不加的最终权力属于谁。

  (作者 姚轩鸽)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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