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明年起全面实行建设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29.12.2015  10:08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违法案件督办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实施。该《办法》的实施,是全面规范建设行政违法案件督办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重要手段,将有效解决部、省转查的违法案件未依法查处、查处不到位、反馈不及时等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案件查处效能。

  《办法》中所涉及的案件督办是指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上级主管部门将案件批转给具有管理权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下级部门调查处理,并对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实施监督的行为,其适用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案件的督办。

  《办法》规定,对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违法案件列为督办案件,由上级机关制发《行政违法案件督办函》,交由下级机关依法调查处理。上级机关定期采用发函、查阅资料、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导,下级机关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按时上报。上级机关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核查。

  《办法》强调,对重大行政违法案件和下级机关调查处理不力的督办案件,上级机关列为重点督办案件,制发《重点督办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当地政府、人大常委会或有关部门,适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重点督办案件情况和调查处理情况。同时,对案件涉及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行政行为违法的,通知其依法予以纠正、变更或撤销,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同级监察部门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摘自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2015.12.24 河北省建设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