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通报2起基层侵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
泰和县螺溪镇保健村党支部原书记胡全明违纪案。经查,2010年至2015年,螺溪镇保健村党支部原书记胡全明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套取或侵吞国家项目资金共计70811元,其个人从中获利53211元;收受他人所送财物16500元;挪用征地款39000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保健村虚套征地款、民政救灾款等款项142857.84元,并将部分款项在账外开支,胡全明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经泰和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胡全明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泰和县纪委对螺溪镇规划所所长龙跃军同志予以立案审查。2017年3月3日,经泰和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龙跃军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螺溪镇党委副书记翁永华,时任螺溪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熊波,时任螺溪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范海荣,螺溪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曾宪浩等4人进行诫勉谈话。
吉水县金滩镇统计站原站长郭三挪用公款案。经查,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郭三在负责金滩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工作期间,对收取投标人的保证金和报名资料费23.4万元未上缴至保证金专户、镇财政账上或是退回相关人员,而是用于个人家庭开支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郭三还在未履行请假手续、未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违反工作纪律。2016年11 月 15日,经吉水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吉水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给予郭三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报指出,基层“微腐败”并不微小,其害如虎。少数党员、干部对中央、省市的要求、规定置若罔闻,不收敛、不收手,甚至顶风违纪;一些基层党员干部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履职意识不强、责任担当缺失,对基层“微腐败”发生熟视无睹、听之任之,导致基层“微腐败”时有发生。
通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肩负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围绕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在 “树旗帜、强堡垒、强活力”主题活动中,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严明纪律,着力加强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精准发力,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实硬的工作作风严查快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整改不力,集中整治走过场的,或部门履职不到位导致基层腐败易发多发的,实行严厉问责,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加大通报曝光力度,运用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推动建立基层小微权力运行监督制度。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集体“三资”、重大项目、惠农资金等监管,形成一整套严谨细致的运行程序和监管办法,实现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使得集中整治基层“微腐败”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吉安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