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明年起施行 遭家暴遗弃可申请法律援助
记者1日获悉,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将于2014年起施行。
《条例》规定,民事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等。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法院应自发现被告人符合通知辩护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自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通知辩护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收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公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律援助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及受援人的意愿、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特长等因素,指派或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服务。
《条例》明确:法律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得拖延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拖延或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不得收受任何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律师事务所违反条例规定,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来源:信息日报 记者徐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