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01.02.2016  18:24

  春节临近,为进一步严明纪律,督促党员干部严守党规党纪红线,近日,赣州市纪委对近期查处的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了通报,这4起问题是:

  兴国县控违拆违办工作人员廖海平、张坚、张燚、欧阳班亮、林平源等5人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廖海平、张坚、张燚、欧阳班亮、林平源等5人在兴国县控违拆违办工作期间,利用担任片区长等职务便利,分别违规收受违建户所送礼品礼金(含现金、烟酒等)计2.53万元、1.05万元、0.34万元、0.31万元、0.29万元。2015年12月31日,兴国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廖海平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给予张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张燚、欧阳班亮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林平源党内警告处分,按程序免去廖海平、张燚、欧阳班亮、林平源等4人兴国县控违拆违办副片区长、大队长等职务,收缴相关违纪款并上缴国库。

  上犹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谢万高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2012年10月,上犹县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谢万高在办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时,违规接受案件当事人曾某宴请,收受其“红包”1000元。并在当月乔迁新居时,收受曾某礼金600元,价值约300元的塑料花两盆。2015年11月17日,谢万高退缴了1900元违纪款。2015年12月4日,上犹县法院给予谢万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报上犹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宁都县洛口镇员布村党支部书记董光文违规公款吃喝问题。2012年5月至2015年5月,洛口镇员布村村委会招待费支出共计19万余元,其中在餐馆消费12.52万元,公款购买香烟0.21万元,造成了挥霍浪费公共财物的事实,村党支部书记董光文对此负有直接责任。2015年12月24日,宁都县纪委给予董光文党内警告处分,收缴相关违纪款并上缴国库。

  崇义县粮食流通中心主任谢小林、粮食收储公司经理王坚违规发放福利等问题。2012年11月至2014年4月,崇义县粮食流通中心主任谢小林授意县粮食收储公司设立“小金库”,账外运行资金20万余元,并使用“小金库”资金发放干部职工福利8.49万元,支付不予报账的餐费等开支7.4万元。2015年12月7日,崇义县纪委研究并报县委常委会批准,给予谢小林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科级;给予时任县粮食收储公司经理王坚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县粮食收储公司经理职务,保留副科级,收缴相关违纪款并上缴国库。

  通报要求,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以上案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自我约束,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上丝毫不能放松、片刻不能懈怠。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不断巩固和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加大监督检查通报力度,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禁而不绝的,坚持“一案双查”,从严问责追究,持续释放从严治党强烈信号,确保作风建设在持续深化中取得成效。(淦季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