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获产权地下车位业主无需被追缴土地出让金

05.04.2014  17:24

  记者4月3日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了解到,广州已正式印发实施《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加大闲置土地处理,明确规定补交增值地价计收标准和责任归属等。

  《实施意见》共10部分100条(另含1条附则),覆盖土地管理“批供用补查”全过程,涵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规划计划、土地储备、土地供应、供后监管、闲置土地处置、农村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等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结合国家、省、市节约集约用地的新要求提出改革措施,对土地管理实际操作事项予以明确和规范,系统归纳了以往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具有很强的实操性和一定的创新性。

  去年9月,《实施意见》在征求意见时补缴已售出地下物业出让金相关条款引起关注,其中规定,“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暂缓征收地下建筑土地出让金或未明确地下建筑土地出让金计收方式和标准的,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在发生企业改制、出售、交换、赠予(不含继承)时由新的权属人负责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由产权人自行申请补缴土地出让金”。此条款引起市民热议:车位既已售出,产权证也已办好,税费交齐,地下车位土地出让金为何还要追缴?

  记者对照最终版的《实施意见》发现,这条规定已被删除。《实施意见》明确,已出让地块的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缴交标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暂缓征收地下建筑土地出让金的,除依法可以划拨外,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地下负一层按与其使用性质相对应的地上首层市场评估地价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地下负二层及以下面积按与其使用性质相对应的地上首层市场评估地价的25%计收土地出让金。

  “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不再计收或补缴土地出让金。”这也意味着,持有车位的业主不需要再被追缴土地出让金。(记者赵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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