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缩水”的根源是“诚信缩水”
花钱买了一个地下停车位,却惊讶地发现,停车位的面积严重“缩水”,将车停入停车位后,竟然打不开两侧车门,无法下车……家住山西太原长风东街宝佳万科紫台的尹先生便遇到这样一个既气愤又尴尬的问题。面对这一情况,他只能将近半个车身探出车位之外才能下车,而这样一来就对车库通道造成影响,也使得物业与尹先生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3月29日 中国新闻网)
停进来,下不了车;停出去,物业不干,真是花钱买罪受。如果没有外力介入,任由尹先生和物业继续角力下去,还说不定要闹出怎样的动静来。
天上不会掉馅饼,便宜果然没好货。据报道,该车位便宜了四万五,结果就买来了“下车难”“易刮擦”的尴尬。可消费者图便宜有错吗?便宜能成为产品不合格的理由吗?有一个常识必须重申,消费者有图便宜的权利,商家却没有因此而欺诈的权利。譬如旅游,即使是零团费,也不能强迫旅游购物;哪怕是赠品和奖品,产品质量出了问题,商家同样要担责。
这既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规则,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即使退一步,从情理上来说,至少也应做到事前告知、知情同意,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愿打愿挨”。报道上说,销售人员当时只是说车位的“位置不太好”,尹先生完全可以这样理解——因为一边靠墙,所以便宜。更为要紧的是,双方合同中竟然连车位的面积尺寸都未注明,这是哪门子的合同?谁见过售房合同里连房屋面积都不写的?往轻了说,是不规范、不专业;往重了说,销售方可能早就准备欺诈客户了,所以在合同里“留了一手”,以免日后对簿公堂时被动。
再看看相关的国家标准。按照原建设部批准的《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对于停车库内平行式的停车位,小型车停车位的宽度至少为2.4米,即便是最小宽度的微型车,车位宽度也不应低于2.2米。再看尹先生家的车位,只有2.02米,比微型车的车位还要窄18厘米,几乎可以判定为不合格车位。
这样的车位又是如何通过验收、交付使用的呢?人们不得而知,这得问监管部门。不过,按照太原市的实际情况,绝大多数地下车位都只许租、不许售,但事实上绝大多数开发商的做法却截然相反——只售不租。这就尴尬了,普遍违规造成的公信力受损暂且不提,业主的利益又靠谁来保护呢?
须知,他的遭遇不只属于他,我们每个人既是旁观者,也同样可能是明天的受害者。如何让企业的诚信与良知不缩水、不敢缩水,既关系到每个人的消费安全感,更是公平正义在日常生活中的体现——解决尹先生一个人的遭遇不难,监管与维权体系的完善,却任重而道远。
文/宋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