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辉、易有禄建言落实设区市立法权被采纳

27.11.2015  04:38

        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九江、景德镇、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决定》通过之际,我校《江西法治分析》编辑部收到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函告,“邓辉、易有禄撰写的《落实设区市立法权 促进法治江西建设》(刊发于《江西法治分析》2015年第1期)一文提出的关于落实我省设区市立法权的实施方案及相关建议,在我省近期开展的设区市立法权调研评估活动中被部分采纳”。

        据悉,《落实设区市立法权 促进法治江西建设》作者、我校副校长邓辉系我校法治江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他率领研究团队成员易有禄教授根据《立法法》赋予设区市立法权,紧密结合江西省省情撰写完成了这一报告。

        落实设区市立法权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目标。根据该《决定》规定,九江、景德镇、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11月20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文/法制政府研究中心   编辑/孙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