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热点辨析:领导干部的自由空间有边界
不越“雷区” 不闯“红线”
领导干部的自由空间有边界
卢作全
习近平同志指出,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这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当前,有的领导干部脱岗、离岗不向组织报告,借口往往是领导干部也应有“自由空间”。言外之意就是,领导干部工作之外的生活属个人私事,由个人把握,组织不应管。其实,正常的私事是不怕向组织报告的。少数领导干部抵触甚至反对组织管所谓的私事,想要所谓的“自由空间”,或许有“难言之隐”。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曝光的贪腐案件看,“生活腐化堕落”几乎成为贪腐官员的共同罪责,而这种腐化行为大多发生在一些鲜为人知的私密场所等所谓“自由空间”。所以,领导干部在“自由空间”问题上绝不能任性。
领导干部的自由空间要与纪律相一致。纪律和自由是辩证统一、相反相成的,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习近平同志指出,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纪律是自由的限度和保障,也是自由的基础和根据。哲人有言,断线的风筝不仅不会得到自由,反而会一头栽向大海。广州原市委书记万庆良经常出入私人会所,甚至在私人会所里办公,这样的“自由空间”就严重触犯了纪律底线。我们党作为一个拥有8000多万党员、在一个13亿多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更要严明纪律、严守规矩。有约束才更自由,有纪律才更有力。党纪国法包括各级组织、地方制订的规章制度都是领导干部自由空间的边界,逾越这个边界就要受到惩治。
领导干部的自由空间要与身份相匹配。权力和监督存在共生关系。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要掌好权、用好权,就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领导干部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自由空间必然受限于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权、知情权。个人隐私一般受法律保护,但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不能只受保护不受监督。在这个问题上,新加坡法律规定,公务员每天要将从早晨起床到晚间入睡前的活动如实记入廉政日记。这既是自我警示,也便于监督检查。这就提示领导干部,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应明白为政不私的道理,破除特权思想,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
领导干部的自由空间要与责任相适应。领导干部往往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单位承担重要责任,权力大,责任重,应本着对党负责、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强化责任担当。习近平同志强调,责任重于泰山,事业任重道远。我们一定要始终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夙夜在公,勤勉工作。“夙夜在公,勤勉工作”,既是使命,更是责任。领导干部如果没有树立“昼无为、夜难寐”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之外沉醉于“自由空间”,脱岗、离岗不向组织报告,甚至“失联”,这种状态岂能担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岂能担当岗位赋予的责任?
加强对领导干部自由空间的约束和监督,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是保障领导干部秉公用权的关键环节。领导干部不能借口个人私事寻求自由空间,想方设法逃避监督,而应对党的纪律、党的规矩深怀敬畏之心,不越“雷区”,不闯“红线”,老老实实做人,规规矩矩做事,以积极主动的姿态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
(作者为中共江西省南昌市委常委、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