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方式从严惩治腐败犯罪
田加春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也是干部群众重点关注的政治问题。全面从严治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根本保证。面对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就从严治党提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加大惩治腐败工作力度,将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
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作用,依法严惩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犯罪高压态势,彰显党和国家从严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力打击腐败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情节认定标准、计算依据,刑罚适用,终身监禁措施适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贪污贿赂犯罪有关法律进行了完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增强司法确定性。《解释》明确了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数额、情节认定标准及其对应的刑罚,明确了刑法中关于“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较轻”、“重大案件”、“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等表述的认定范围。
二是遵循社会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科学立法。《解释》适当提高数额认定标准,既突出刑事司法打击重点,又为党纪处分、行政处罚留有必要空间,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形成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强大合力。
三是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措施的适用情形,确保严格死刑适用条件的同时,防止出现以往司法实践中通过减刑等途径造成实际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维护了司法公正。
四是全面惩治腐败犯罪,切断腐败源头。在依法从严惩处性质严重的行贿犯罪的同时,《解释》明确了行贿罪从宽处罚的认定范围,确保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从严有力,从宽有度。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项艰巨的长期工作,任重道远。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开展,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