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激情才能找回法律的理性

13.06.2014  18:45

6月12日,最高法院依法对“唐慧案”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作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因此案涉及的幼女、上访妈妈等触人心弦的词汇,在网络上备受关注,一时间各种声音汹涌而来。最高院能顶住舆论压力,坚持罪刑法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原则,在赴当地取证,并经多方听取被害人、被告人、辩护律师意见,对一、二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核后作出不予核准死刑的决定,是社会主义法治对依法、公正裁判的坚守。

严格控制、慎用死刑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死刑,意味着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权利,是最严厉的刑罚。在当代世界刑法发展中,废除死刑和轻刑化正逐渐成为一种趋势。根据中国国情,我国采取:不废除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原则。

早在建国初期,限制死刑适用已成为我国的重要刑事政策。毛泽东同志曾明确提出:“杀人要少,但决不废除死刑”、“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

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死刑罪名削减幅度近五分之一,国家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标明了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取得新进展。

2013年,最高法院更加注重人权保障,恪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依法纠正宣告了825名被告人无罪。这些都标明最高法院在依法公正审理中坚持对人权的尊重。

注重事实和情节,不以主观情感作为裁判的依据

法律,所追求的一种不能掺杂个人主观情感的理性、客观公正的裁判。

对法律实践过程最有发言权的莫过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执业多年的律师朋友经常会发出这样的感悟,有时在开庭时,个别法官、仲裁员会习惯地同情弱者,从而改变或变通证据规则,而不是按法律这个国王的要求来履行自己法律臣子的义务,这对法律的实施非常有害。

在没有法律实践的普通民众心中,情是大于法的。我们对乐乐的遭遇深感同情,对犯罪分子更是极端愤恨。然而,退出这种角色的感性,站在一名法制时代社会公共成员的角度,重新审度判决结果,就会理解王志祥等法学专家提出,“即使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也并非只能够判处死刑,而是既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也可以判处死刑。即便判处死刑,也并非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处死缓同样属于判处死刑”的含义。

判决需要遵照事实和情节。其实,作为普通民众,我们从情理上也应该明白并不是只有“立即处死”才是刑罚唯一惩戒作用的体现。最高法院向社会公开再审审理的过程,并及时在官方微博上发布死刑核准的相关情况,已毫无疑义的向人们见证了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

法律无法替代来自家庭、社会教育的多重“缺位

唯物主义辩证思维告诉我们,任何结果的促成均包含内因外因等多重因素。我们跳出“案件结果”来看事件本身,乐乐年仅10岁,本应在父母的监管保护中学习成长,而当她几次去找19岁的理发店打工仔时,碰到她把她“领回家”的竟然是她的舅母,唐慧作为母亲首先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存在监管缺失。其次,母亲的责任不仅仅在于物质上满足孩子日常生活,更多的是精神上潜移默化的言传身教。唐慧家庭教育的缺位,使得乐乐经常出入溜冰场等娱乐场所,可以说其父母、学校均有有不可推卸的教育缺失。同时,社会娱乐场所未成年人禁入的治理、监管同样存在相应的责任。

法律的惩戒教育也是社会教育的一种。家庭教育是经线,社会教育是纬线,经纬香织才构成一个和谐美好的地球,不能因为经线的缺失,就全部否定纬线的构成。同样,也只有远离舆论激情的感性,才能不带着主观色彩看待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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