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细化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违规装空调外机罚500元

25.12.2014  10:54

    12月24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该厅日前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下称《细化标准》)。据介绍,《细化标准》是该厅对2008年以来发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进行全面清理。从水环境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9个方面提出具体标准。

    标准精读

    ●水源保护区建畜禽养殖场最高罚50万元。

    ●运输安全区分4级事故处罚,最高罚20万元。

    ●自然保护区拒绝检查罚3000元。

    ●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用最高罚10万元。

    ●年度内3次不缴纳排污费处应缴数额3倍罚款。

    处罚力度

    7种情形可从轻处罚

    ①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积极整改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交代违法事实或者坦白其他尚未被掌握的违法事实;

    ③检举揭发他人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提供他人环境违法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④违法行为中止,及时消除污染,恢复原状的;

    ⑤初次违法且污染程度低的;

    ⑥违法行为人规模小、违法时间短、违法所得少、违法情节轻微的;

    ⑦其他可以考量的情形。

    8种情形可从重处罚

    ①拒绝检查或者拒不整改的;

    ②故意隐瞒编造事实推翻以前供述的;

    ③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的;

    ④造成环境污染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减轻损失、恢复原状的;

    ⑤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连续两年以上存在违法行为的;

    ⑥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环境污染的;

    ⑦违法行为人规模大、违法时间长、违法所得多、违法情节恶劣的;

    ⑧其他可以考量的情形。

    标准解读

    排污设施不与市政管网相连要罚款

    对《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中提出的“在市政排水管网收集范围内的饮食、车辆清洗等服务业,其排放污水设施不与市政排水管网相连接的”,细化为:每日用水5吨以下的,处500元罚款;每日用水超过5吨的,每超出1吨加处50元罚款。

    对“对违规安装空调器室外机的”条款细化为:非经营性的处500元罚款;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垂钓可罚500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一个条款标准细化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处以5万~10万元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以2万~5万元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200~500元罚款。

    露天焚烧秸秆情节严重罚200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中一个条款细化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3万~5万元罚款;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5万元罚款。

    对“城市饮食服务业油烟扰民”条款,细化为: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处以3000~1万元罚款;注册资金在20万~50万元的,处以1万~3万元罚款;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处以3万~5万元罚款。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条款,细化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的,处以5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以200元罚款。

    夜间违禁施工最高罚1万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第三十条第一款细化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1万元以下罚款。(文/记者陈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