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网络“重谣”,应避免“新谣”
上月底,网传北京一医生李芊在列车上救人,后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行医,需向救助者进行赔偿。相关网帖一度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台引发热议,但很快遭到涉事法院和医院的辟谣。南京市公安局昨日通报,已查明谣言始作俑者为一名医务人员,并依法对其予以治安处罚。(南方都市报7月7日)
两周以来,网络上闹得最沸沸扬扬的事情莫过于这起“李芊医生”谣言事件。恐怕大多数关注此事的网民都经过了“从愤怒走向愤怒”的心历路程:从最初看到网贴后对“李芊医生”深感同情,对法律的不公感到愤怒,再到看到辟谣消息后,转向对造谣者愤怒、指责,而在举国注视下,造谣者却还迟迟不主动现身、澄清、道歉,更是让大家在这个本就炎热的夏天平添怒火、感到揪心。
如今,造谣者终于被查获,确实大快人心。这也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句古老法谚又有了一个新的注脚。让人没有想到的是,造谣者造谣的初衷竟然是“认为相关法律对医护人员保护不充分”。事实上,这样一篇文章不仅不能对医护人员产生任何保护作用,更是只能激化医患矛盾,徒增人们对社会的怨气,消磨人们之间的善意,更让人们对司法这一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产生了不信任感,于各方可谓有千害而无一利。
还须指出的是,“李芊医生”事件在各方关注下,已经成为了一起公共事件,带来了公共讨论,这就注定着该事件不可能草草收场。虽然造谣者已经被抓获,但是如果处理不当或者相关信息公开不足,势必引起人们对执法机关的新质疑,引发公众对法律不公的新误解,为谣言滋生营造出新土壤。
就目前而言,当地公安机关透露出来的有效信息似乎没有充分到足以消除公众合理怀疑的程度。虽然公布了造谣者的医务人员身份,但是并没有对网络盛传的其为“医院院长助理、政协委员”信息进行针对性回应。
政协委员应当带头守法,如果造谣者真是政协委员,那么就应该对之实名通报,以便当地人民群众能够更好地对政协委员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也利于当地政协及时知晓并展开相关程序决定是否对之除名。即使不是,也应及时澄清,消除公众疑虑。
同时,这起谣言传播之广、危害之大,众所皆知。该起谣言究竟违反了哪条法,始作俑者该当何责,是否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仅需要根据全部案情综合考量,更是公众关注的重中之重。而当地公安机关仅仅公布“依法对其予以治安处罚”,着实难以服众。
这不仅容易让一些群众将“治安处罚”看成是“罚酒三杯”,如果再把所传的“政协委员”身份联系在一起,不得不让人们无限遐想,甚至恶意揣测。同时,也有一些非专业人士对该事件产生了误读,如有人认为网贴转发肯定在500次以上,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实,点击、浏览5000次,转发500次,只针对诽谤类谣言而言,该标准并不适用本事件。
可见,在各种非议、猜测已经四起的现状下,当地执法部门有责任亡羊补牢,在让造谣者得到公正、公平的应有处罚的同时,更要让公众感受到这份公正、公平。“李芊医生”事件的处理结果、过程及每个细节都展现着法律对于谣言的态度,并将对人们对谣言的看法起到风向标作用。这注定是一起将在法制史上留下浓重一笔的事件,各方还须审慎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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