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强海外追逃追赃 协助国可分享被没收资产

02.11.2014  12:54

[ 摘要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表示,关于被没收资产的处置,中国此前没有分享机制,现在也在慢慢改变。我国禁毒法已经明确规定,可以和外国分享被没收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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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欧洲逮捕令更便捷

与引渡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相比,欧盟的逮捕令制度更加快捷简便。

欧盟成员国已经签署了《欧洲引渡条约》,但引渡程序复杂,耗时较长,所以后来欧盟成员国呼吁废除引渡制度,建立一种全新的、简单快捷的人员移交制度。

2002年,欧盟通过《欧盟理事会关于成员国间使用欧洲逮捕令和缉捕制度的框架性决定》。该决定废除了各成员国之间传统的引渡制度,代之以全新的逮捕令与移交制度。犯罪地国发出欧洲逮捕令后,欧盟各成员国之间根据相互承认原则,必须毫不犹豫地执行该逮捕令。

黄风介绍说:“欧洲逮捕令是统一的格式,其中列举了特定的犯罪,只要属于这个列举的犯罪范围内,所签发的逮捕令符合统一的格式,欧盟各成员国就相互承认,相互履行。

与引渡相比,逮捕令制度更加快捷。按照规定,成功移交一个逃犯最多不超过90天,而在被请求人同意的情况下,移交决定必须在10天内做出。而且,国际引渡合作中一个重要原则是双重犯罪原则,既只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法律都认为某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并且所受刑罚需达到一定期限以上,才可以进行引渡。逮捕令则弱化了这一原则。

在逮捕令生效的2004年,欧盟成员国之间成功移交一个罪犯的平均时间,从之前的9个月降低到了43天。

美国:诱捕绑架外逃者

目前,美国和100多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引渡是其海外追逃的主要方法。

美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包含关于追缴犯罪所得国际合作条款的国际公约。

在调查和追缴犯罪所得方面,美国各个执法机关均负有法律职责。在联邦层面,司法部“打击有组织犯罪与欺诈处”、“资产没收与反洗钱处”和刑事局“国际事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对非法资产的调查、追缴以及相关的国际合作工作。在地方层面,各州的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也设有相应的机构,根据司法部的指示执行关于追缴犯罪资产的国际合作事项。

美国国土安全部管辖的“移民和海关执法局”,在美国本土设有150个办公室,并且注重于外国执法机关的合作,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调查取证、搜捕罪犯、冻结和没收资产。

除引渡外,美国海外追逃的替代手段中不乏一些比较极端的手段,比如诱捕、绑架等。不过,绑架属于“硬处理”手段,极有可能引发国与国之间的紧张关系。所以,这种方式也面临着较多争议。

新京报记者 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