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退休检察官自我举报“错案”追踪

13.01.2015  17:57

 

   

央视:退休检察官自我举报“错案”追踪(视频)

时间:2015-01-12  作者:  新闻来源:cctv-13《新闻直播间》  

      主播:发生在10年前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因为曾经的经办人,一名退休的检察官举报自己“办错了案”,而迅速引发舆论热潮。2014年12月3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被告人高尚挪用资金一案维持二审有罪的原判, 但是关于案件的疑问并没有随着再审判决落下帷幕。“退休检察官自我举报”、“领导干预”、“无罪也要起诉”……这些关键词不仅牵引着公众的神经,也引发了人们对案件之外那个“神秘力量”的各种评判。那么这起发生在10年前的“挪用资金案”到底是怎么回事?是不是真的存在着干预案件的领导?退休检察官为何要在案发8年后举报自己?带着这些疑问,记者在安徽省展开了调查。

                 高尚挪用资金案 再审维持原判

  【解说】2014年12月30日,“高尚挪用资金”一案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除对追缴原审被告人高尚挪用资金金额由71万余元改判为628700元外,再审维持了原判对高尚的罪名以及量刑的认定。法庭外,高尚的家人情绪激动,再审判决的结果让他们十分不满。

  【同期声】高尚妻子

  没想到,省高院给我们这种答复,他们是不正确的。

  记者:那您认为谁的说法是正确的?这是终审判决。

  我们还要上诉到最高法。

  【解说】事实上,从2005年5月事发到2014年年底,高尚一案在经历了一审宣判无罪、检察机关抗诉、二审宣判有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这之后高尚先后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均被驳回。此次再审宣判,高尚依然不服并向媒体宣称,司法机关对他的指控和判决完全是一笔糊涂账。

  【同期声】原审被告人 高尚

  作为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到一审法院到二审法院,到今天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没有任何证据,把市容局工会它的行为和图南公司的行为,都算成我高尚的行为了,那这不是糊涂账这是什么?

  挪用资金从哪来?案件源起集资房

  【解说】想要弄清高尚所说的这笔“糊涂账”究竟是怎么回事?他挪用的资金到底从哪儿来?案情还得回到10多年前。被高尚反复提及的市容局,也是他供职的单位——安徽省淮北市市容管理局。2003年年底,高尚找到了局领导,说可以帮助局里的职工解决住房困难。

  【同期声】 淮北市市容管理局 原副局长 王合军 

  高尚提出有一块地,这时候党委会就研究说,给职工谋一些福利,就是说全体职工参与集体购房。

  【解说】集资购房方案经淮北市市容局党委会研究通过后,2004年1月,高尚以土地方刘家保代理人的名义,与淮北市图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书》,协议约定,高尚以投入土地的方式,与图南公司合作建设面积为4万平方米的市容生活小区,按实际开发的面积计算,高尚一方可以获得30%的利润,即1.2万平方米,折合人民币840万元。

  【同期声】 原审被告人 高尚 

  因为市容局不具备建房条件,我也不具备建房条件,我们开发建筑建设都没有资格,所以需要找一个开发公司。

  【解说】随后,图南公司又与淮北市市容局签订了一份《住房购销协议书》,市容局支付500万元给图南公司作为订金,用于集资房的施工建设,并和图南公司设立共同账户,资金调配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

  【同期声】 安徽省高院“高尚挪用资金案”再审审判长 沈世所

  就因为这两份协议,才引起本案的集资。

  【解说】三方两份协议签订后,本着自愿的原则,市容局有148名职工报名参加了集资购房,每户预付3万元,总共集资444万元。考虑到高尚既是本单位的职工,又是土地方的代理人,同时还牵线促成了市容局与图南公司的合作,市容局党委会决定由高尚负责基建办的具体事务,便于集资建房的顺利实施。

  【同期声】 淮北市市容管理局 原副局长 王合军

  当时是抽调了四五个同志,除了李安祥牵头负责之外,高尚还有环卫处的其他几名人员,那么组成这个基建办,主要负责对这个项目的监管和确保我们集体购房款的安全,包括项目的推进。

  土地闲置收回 集资款被挪用

  【解说】交了钱的职工,天天都盼望着小区开工建设,可眼看着日子一天天过去,淮北市的房价在不断上涨,单位的建房却迟迟没有动工。2004年年底,职工集资款被高尚挪用的传言开始在市容局蔓延。大家的焦虑和担心最终落在了纸面上。2005年4月19日,淮北市国土资源局下发《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原本用于集资购房的S1101地块,因为闲置两年未能开工建设被收回,图南公司与市容局联合开发集资购房不得不到此终止,而此时集资账户上的400多万元资金早已被转走。

  【同期声】淮北市市容管理局 原副局长 王合军

  排在第一位的就是怎么把这个钱要回来,就在这个环卫处接待处里面,班子所有成员全部参加,找高尚谈的,要求高尚把这个钱必须给要回来这个资金必须收回,这是大家购房款。当时高尚也做出保证,说尽快给要回来。

  【同期声】淮北市市容管理局 职工

  本来(单位)是想做好事的,我们肯定着急,你想想。

  底下那么多职工呢,都是血汗钱。

  当时影响了不少人, 特别是要结婚的年轻人。

  集资款迟迟未还,市容局决定报案

  【解说】写下保证书的高尚迟迟没有还款。意识到如果不尽快追回和妥善处理职工的集资款,随时都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淮北市市容局最终决定报案。2005年5月19日,淮北市公安局以挪用资金罪对高尚立案侦查。

  【同期声】淮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谢旭东

  你要知道市容局的环卫工人都是很辛苦的,工资也很低,你三万块钱对有钱人不算什么事情,对环卫工人来讲,那可是从牙缝里省出来的钱,所以说我们办案人员都是想尽一切办法看能不能把这个钱追回来。

  主播:警方立案侦查后,高尚一案进入到正常的一审司法程序。但是,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经办案件的时候,经办案件的检察官孟宪君认为案件还有疑点,于是向检察院检委会提出无罪的意见,检委会进行了慎重的讨论。但是,关于讨论的细节,自称举报“错案”的孟宪君,和时任检察长王向阳的描述,却相去甚远。

  案件提交检委会 讨论过程描述不同

  【解说】孟宪君坚持认为高尚无罪,此前他公开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曾多次表示过,当年他把高尚无罪的意见在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检委会上做了汇报,并获得了一致认可。

  【同期声】退休原检察官 孟宪君:存疑不诉即无罪

  记者:检委会大概有多少人员构成?

  我们检委会有九个人,那天好像有一个没参加的。

  记者:大家的统一的意见是什么?

  认为存疑不诉,也认为不能起诉,不能起诉就是无罪。

  【解说】按照孟宪君的说法,那也就意味着当年至少有8个检察官都认为高尚无罪。为了核实这一关键信息,记者经过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特别批准,查阅了当年高尚案的检委会记录。记录显示,检委会一致通过高尚无罪的说法与事实并不相符。

  【同期声】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 王向阳 

  承办人提出对这个事实他有异议,所以为了慎重起见,我们专门召开了检委会进行研究。当时参会的8位检委会委员,其中4位同意孟宪君的存疑不诉意见,而不是无罪意见,另外四位检委会委员意见,(是)要向市(检察)院汇报,请示市院。

  【解说】时任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王向阳向记者回忆,在检委会存在两种意见的情况下,最后还是经由他本人签字批准报请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审定,这也是按照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来处理的正常程序。

  【同期声】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 王向阳:存疑不诉不等于无罪

  存疑不起诉按法律上讲,就是证据或者在事实方面存在一些有争议的地方,经过补充侦查也可以继续进行起诉,他不是无罪。

  【解说】对于当年检委会内部审慎的处理意见,孟宪君的回应有些出乎我们的意料。

  【同期声】退休原检察官 孟宪君

  你非得说存疑不诉不等于无罪,这有什么意义,毫无意义,只能说在法律上故弄玄虚,玩弄没用的概念游戏,那有什么用呢?

  高尚挪用资金案二审完迎来再审

  主播: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讨论之后,高尚挪用资金案又经历了哪些审理过程?接下来我们再一起梳理一下。

  【解说】按照内部程序,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将存疑不起诉的案件汇报到淮北市检察院,淮北市检察院指示相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式进入法院的一审审理程序。2006年九月,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尚的主体资格不符,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决被告人高尚无罪,随后,淮北市检察院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06年12月11号,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终审判处高尚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决高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追缴犯罪所得71万余元,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高尚不服。在接下来几年里相继向淮北市中级法院,安徽省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2013年11月,已经退休几年的检察官孟宪君,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作为高尚案二审公诉人在办案中受到上级领导干预。2014年4月8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下达再审决定书,认为高尚挪用资金一案符合再审条件,经安徽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该院提审,2014年12月30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高尚挪用资金一案维持二审有罪的原判。

  案件一审二审再审争议焦点何在?

  主播:一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定程序本来已经走完了,高尚的不断申诉、退休检察官的自我举报,让案件迎来了再审。那么在高尚挪用资金案件当中,一审法院认定无罪,二审法院和高院再审又为何认定有罪?案件争议的焦点到底在哪?

  (一)高尚是否具备挪用资金罪身份要件

  【同期声】原审被告人 高尚

  你给我虚构个市容局基建办,然后再给我虚构一个我是负责人,说我是市容局基建办负责人,只有证言没有证明,没有证据证实,也没有证据说我代表市容局干过任何事。

  【解说】基建办作为淮北市市容局,在职工集资建房期间设立的一个临时机构,在本案中对于高尚的意义格外重要。高尚一直强调自己是土地方代理人,而不是基建办的负责人,如果基建办负责人这个主体身份不存在,那也就意味着他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就不能成立。

  【同期声】安徽省高院“高尚案”再审审判长 沈世所 

  这是高尚自己的一个辩解,高尚作为市容局环卫处基建办的负责人,这一次是由四名证人证言,另外呢,高尚本人也有相关供述在卷,另外还有一份他自己给李安祥副局长打的一个报告,申请转款50万元的报告,(落款)基建办高尚,这也是一份非常好的证据。

  【解说】法庭出示的这份证据显示,2004年3月26日,高尚以“基建办高尚”的名义向市容局副局长李安祥书面报告申请支付S1101地款50万元,李安祥签批同意暂付。随后,高尚当天就从集资专户先后分两笔转走了50万元到自己的姐姐高萍的存折中,随后高萍将50万元转入寇湾村用于支付地款。紧接着4月29日,高尚和基建办的同事又将集资专户的360万元转至淮北市市容局与图南公司的共同账户。

  【同期声】安徽省高院 高尚案再审审判长 沈世所

  他几次转款,特别是360万元款项的转款的过程,都是高尚本人在里面操纵的,就是他没有李安祥的签批,他如果不是基建办负责人,他做不到这一点。

  (二)资金流向 集资款是否能用来买地?

  【解说】法庭提供的证据显示,原本用来给市容局集资建房的S1101地块,背后有着极其复杂的权属关系,所有权人也并非高尚,然而在这块土地数次转让易主的过程中,始终都有高尚的影子。从已经查明的集资款的流向就可以看出,高尚将共同账户的360万分别转出,大部分也是用于支付不同人名下的土地款。

  【同期声】原审被告人 高尚

  盖房子不错啊,盖房子盖在什么地方呢?只有盖地上,你不给地款的话,你不把这个地买下来,你凭什么盖房子?

  记者:所以您认为跟您签订的协议,实际上就是要购买你手里的这块土地?

  协议的内容就是这样的,就是购买我的土地,定价是840万。然后呢,今天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他对这个协议进行了曲解,好像我需要有了利润了才能拿钱,没有这个道理啊。我想什么时候要什么时候要。

  【解说】面对具有法律效力的两份协议,办案人员认为,这是高尚对条款的无理认定和理解。协议内容非常清楚,这就好比我们去购买商品房,付开发商购房款即可,而不是还要去付土地方的土地款。

  【同期声】 高尚案再审 出庭检察员 袁孝宗

  因为根据联合开发协议,高尚是作为土地方代理人,他是投入土地,然后分得建成房屋的30%。因此,省高院道理阐述的也很清楚,土地方的收益,是在房屋建成以后才可以实现。

  【解说】高尚投入S1101地块作为联合开发建房的重要资产,并准备因此获得840万元的预期收益,但实际上S1101地块一直属于空转状态,也就是说直到高尚与图南公司签订协议时,这块土地最初的所有人寇湾村6组,除了2万元定金外,竟然还没有收到过一分钱的土地转让费。

  【同期声】高尚案再审 审判长 沈世所

  作为合资建房,那么高尚以及高尚所代理的土地方,他应该把这个土地的使用权拿到手,并且支付土地款。在没有支付土地款的情况下,与别人签定协议来合资建房,显然是一种空套的行为。

  【解说】经过法院批准,我们在查阅卷宗时,看到了高尚本人这样的供述,“我划走职工的集资款没经领导同意转账确实是错误的,但有一些客观的原因,一是我想尽快把我欠人家的钱付清,把我的一些债务还清,为市容局建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按照协议,集资款肯定不是支付土地的费用,但比起这些花在了土地上的钱,那些被高尚挪用于其它方面的花销,就更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了。”

  【同期声】 淮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 谢旭东

  购房这个费用,买砖,买水泥买钢筋,付这个施工人员工资,应该是这样理解的吧?你看17万,招商、招待、考察,就是按他说建房子钱你也不能去招商,考察去。你不能还账,还有还账钱,自己消费。

  【解说】安徽省高院认为,基于对三方两份协议以及法庭采信的证据,案件再审虽然改判了高尚挪用资金应追缴的数额,但这并不影响挪用资金罪名的成立。

  【同期声】安徽省高院 高尚案再审审判长 沈世所 

  总共是628700元被他用于个人使用,这一点我们认为是构成挪用资金(罪)。

  (三)是否有领导干预隐情?

  主播: 我们看到如今再审判决高尚还是有罪,孟宪君本人到底会如何评价他自我举报的这起错案,这起案件是不是存在孟宪君所说的领导干预?孟宪君本人是否能够向我们透露更多的隐情呢?我们再继续来看记者的调查。

  【解说】相比案情和高尚,媒体似乎对这位退休的原检察官更感兴趣。从再审开庭到宣判,孟宪君从来没有缺席过,始终把高尚案视为自己职业生涯中一个污点的他,终于等来了再审的结果。高尚有罪,孟宪君的这个心结还是没能打开。

  【同期声】退休原检察官 孟宪君

  终审判决不能上诉,不能抗诉,只能申诉了。只能走这条路,另外呢,恐怕要求助媒体,或者其他的人大政协,可能做做工作。我自己审理的案件,而且呢,(当时)也是经过我们科里院里检委会一致讨论通过的,我觉得比较坚信这个案件,应该是像一审判决那样结局。

  记者:外界说是受到了领导的干预,媒体也关注这个案外因素的影响。终审判决(结果)也出来了,能不能告诉大家,这个案外干预的神秘的力量到底是谁啊?

  这个人我很清楚,现在为啥不想说这个名字呢?因为我现在不好确定他究竟有什么责任。

  【解说】与孟宪君的有所保留不同,高尚直言不讳地说出了这位领导的名字。

  【同期声】原审被告人 高尚

  张旭,是分管纪检的,他不是分管公检法的政法委书记,所以呢,他这个签字是越权行为。

  【解说】被高尚点名的张旭时任淮北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那么在自己的任职范围内,张旭是否存在着领导越权干预的不当行为呢?我们找到了现任淮北市人大副主任的张旭了解情况。

  【同期声】淮北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 张旭

  因为之前我一无所知,市文明办主任也是市容局局长专门来汇报,而且带来一个书面报告,汇报以后我大吃一惊,感觉事情严重。那么多环卫职工都是弱势群体,每个月收入几百块,好不容易一家凑了这么三万块钱来购房,最后房子没建成钱没有了,他们那时候也在到市容局上访,当时我感觉事情非常紧急。

  【解说】张旭告诉记者,当时他除了直接负责纪检工作之外,他所担任的市委副书记一职,还分管宣传文明创建、行政服务中心等工作。当时市容局一边报案、一边向市里汇报情况,张旭将148名环卫工人集资款被挪用的书面报告批转公安局局长。在高尚看来,这个右上角的批示就是张旭在向公安局施加压力,是干预案件的一个重要证据。

  【同期声】原审被告人 高尚

  不仅仅是领导干预的问题,我们说的是领导非法干预。市容局是他管的,但是市容局只管业务,他不管犯罪啊。对吧,你不能把手伸到公安局去,你纪委书记把手伸到公安局,那公安局的领导能看不到什么意思吗?

  (四)提请批捕书落款为何比刑拘早?

  【解说】高尚提醒我们注意,领导干预的最核心证据还不止这些。

  【同期声】原审被告人 高尚

  在张旭没签字之前,那么公检法虽然编好了问讯笔录,编好了抓捕书,但是不敢实施。所以呢,换句话说,张旭的签字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

  记者:那我怎么来理解呢,你说公安机关已经提前编好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只等张旭签字?

  对,就是这样理解。

  【解说】高尚所说的提前编好的法律文书,来自这份《提请批准逮捕书》,内容显示“犯罪嫌疑人高尚于2005年5月19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但落款时间却是2005年5月13日,也就是说在高尚被刑事拘留的前一周,提请批准逮捕书就已经准备好了。高尚认为如果不是领导干预,怎么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同期声】淮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 谢旭东

  这个是打字员操作失误,他这个都是复制、粘贴,出现这种情况,这个是一个瑕疵。

  【解说】为了打消我们的疑虑,谢旭东给记者调取了高尚案的侦查卷,原始记录显示在打印成正式文书放入卷宗交由检察院之前,办案人员先要走完公安机关多位负责人审批签字的程序,而这些手书签字的落款时间均为5月25日。

  【解说】记者了解到,孟宪君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之后,2013年11月25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正式立案复查,复查的主要内容也包括高尚一案是否存在领导干预。

  【同期声】高尚案再审出庭检察员 袁孝宗

  我们也根据孟宪君反应的情况进行了一个调查核实,我们没有发现这个案件办理过程中有领导干预。我们认为(张旭)这样一个批示他是正常职责范围内批示,没有包含对这个案件有一个倾向性意见处理。

  【解说】2015年,这起原本普通的挪用资金案,已经跨过了第十个年头,目前,高尚正在着手再次启动申诉程序。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继续申诉,没有时间期限。

杨禹评论:如何看待退休检察官自我举报“错案”

      主播:这起发生在十年前的普通的刑事案件,因为曾经的经办人,退休的检察官举报自己办错案,从而引发了舆论热潮,而在所谓错案背后的真相,也渐渐露出来。我们该如何冷静的看待这事件,我们来连线一下特约评论员杨禹先生,杨禹你好,我们看到了,在安徽省高院作出最新的判决之后,退休检察官孟宪君,以及原审被告人高尚,仍然在表示此案背后呢还是有人为干预,你如何冷静地看待他们现在这样的表态。

(一)“自我举报”应多用确凿事实说话

      杨禹:我跟电视机前的观众一样一直在关注这一事件的进展,我看到,到目前为止,这两位提出背后有领导干预的当事人,一个孟宪君,一个高尚,总的来看,他们自我举报,当事人有这个权利。但举报更应该多用确凿的事实来说话,而不是用一种语焉不详的态度来进行自我举报。特别是这位退休的检察官孟宪君,我们大家都注意到,他举报自己办“错案”,虽然举报的是自己办错了案,但是举报的最核心一直在指称的背后有人干预。而到目前为止,他也没有指出这个人到底是谁,他自己也说没有搞清楚这个人到底有什么样的责任。我想举报者也要负责任,行使自己举报权利的时候,要考虑到自己这个举报能不能拿出确凿的事实,希望他能够尽快地做到。

(二)两个“记录追责制”应尽快建立

      杨禹:实际上公众对这件事情的关注,不仅是关注这一起案件,这一个举报,大家关注是不是能够像四中全会提出的“两个记录责任制”,能够尽快地建立完善。

 

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决定明确地提出,我们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个要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解决领导干部这种非正常的插手具体案件,要更多地靠一个完善的制度的力量。通过对这起事件的关注,最终是要推动这两个制度逐渐地建立完善。

      主播:从孟宪君自我举报起,公共舆论对这一事件都非常关注,您认为公共舆论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关注这一事件,包括来进行评论,司法机关应该如何在舆论场上发出自己的声音,并且又如何看待这一事件。

(三)媒体涉司法报道须均衡审慎

      杨禹:你说的其实是两个主体,一个是大家如何看待这件事情;一个是司法机关身在其中,又怎么来对待大家的这种声音。公众对司法工作越来越关注,有了这样一个新闻由头,媒体、自媒体大家都以铺天盖地之势来关注这件事情,这是社会的进步。不过,新闻媒体涉及到司法工作的报道一定要均衡审慎。

这两个关键词缺一不可:要均衡,就是不能只听当事一方的意见;要审慎,就是在做报道的时候,要考虑这个报道所带来的相关的影响和社会效果。

我注意到在这个孟宪君开始自我举报后,引发了媒体的关注,而今天中国舆论场的特点是一两家媒体的报道,就可以在短时期内迅速地形成铺天盖地式的媒体的狂潮。而在这当中,主流媒体、传统媒体、职业记者,怎么完成报道非常地关键。很多相关的报道只传递其中一方的声音,这就有失均衡的原则。刚才我看前面的这一组报道有一个特点,既有当事一方高尚、孟宪君的声音,也有涉及这个事件相关的法院、检察院的同志们的声音。我想这样的均衡提供传播出来的声音,是今天涉及司法的舆论场上的报道特别需要的。第二个是司法工作者不能受舆论的左右。

(四)司法工作不能受舆论左右

      杨禹:前不久我去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有一句话,当时给我印象很深。他说今天人民法院既要不断地增强司法信息的传播力、影响力、吸引力,又要跟舆论场保持恰当的距离,让司法工作不受舆论的左右。

舆论当中可能体现了某些公众的意愿,司法工作者要关注舆论,但是怎么让司法工作最终不受舆论左右,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解决所面对的复杂问题,这是每一个司法工作者今天都要面对的考验。

      主播:好的,感谢杨禹的分析和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