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就退市制度相关配套规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20.10.2014  12:37

    新华社上海10月19日电(记者潘清)上海证券交易所19日宣布,为配合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在发布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的同时,就重新上市、退市整理期业务、风险警示板交易等退市制度相关配套规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前期退市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退市情形规定不够全面、退市后配套安排不够完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够有效、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及时退出市场从而影响到退市制度具体实施效果等问题,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启动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

    为落实上述《退市意见》,上交所19日发布《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并根据新《上市规则》修订形成了退市制度的相关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增加三方面内容:针对退市公司的不同退市情形,对其申请重新上市的间隔期作出差异化规定;对于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两类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将全面纠正违法行为作为受理其申请的前置条件;对于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纠错”情形,即相关重大违法情形认定被撤销或者变更等特殊情形的恢复上市地位问题,设立专门章节作出相关规定。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的情形可分为主动退市、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强制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以及其他强制退市等几种。鉴于不同退市情形在退市意愿、违规程度、公司陷入困境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从尊重和鼓励上市公司基于自身合理需求和意愿实施主动退市、进一步提高重大违法行为的违规成本等因素考虑,有必要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作出差异化安排。

    这位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具有突发性强、违规行为恶劣、情节严重等特点,对投资者利益和市场发展不良影响重大,各方关注度较高。为提高重大违法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本次修订规定了交易所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的前置条件。

    《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于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中的强制退市公司股票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选择,以保证退市工作平稳进行。

    《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参与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设置退市整理期的重要目的之一是进一步释放投资风险。投资退市整理期股票面临较大风险,需要参与的投资者具有较强的投资风险意识及风险承担能力。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次修订规定个人投资者申请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应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所持有的金融类资产应当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其中,金融类资产状况由证券公司依据投资者以本人名义持有的证券市值及资金账户内的可用余额(不包含其融入的证券和资金)予以核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