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拿逃亡海外贪官不新鲜 大清朝曾经也头疼
只有读了李钟珏的《索逃犯议》(《郑振铎主编·晚清文选》),才能体会到“国际追逃”不是今日之新闻,其尴尬也不仅仅是现在的政府部门独独面对的。
“中国罪犯逃至他国地界,务为庇护,官府百索不得”曾是老传统。晚清时期,政府腐败,形象丑陋,谁也不把脑后拖着“猪尾巴”的“索逃钦差”当个人物,所谓“索逃”更是一句空话,譬如某年,一“奉旨严拿之某犯,逃在新加坡,公然戴已革之顶,插身官场,干预公事”。“国际追逃”之“丧钟”只管敲,在异国逍遥自在的贪官污吏照样花天酒地,任意挥霍从国内搜刮来的老百姓的血汗钱,你咬碎钢牙气炸肺,又奈其何?
对此种尴尬,李钟珏以为首先要“亟宜重定约章”。这是正确的。譬如《中英和约》第廿一条中有“中国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英国船中者,中国官照会英国官访查严拿。查明实系罪犯交出”等语。而一离开香港,罪犯就不受约束了;至于“潜住英国船中”这几个字,洋大人的理解是这个“英国船”是专指停泊在香港的“英国船”,一出香港港口,谁也管不了了。船坚炮利的大不列颠这样理解“条约”!“条约”对于“大清”,本来就是丧权辱国之物件,孱弱的“大清”大体面既失,也就不在乎人家在“小节”处斟字酌句计较什么了。罪犯巧避惩罚,效尤者接踵而至,政府又如何能抬头挺胸地“重振纲纪”呢?
此外,当时洋人庇护逃犯的理由还真充满了“人文关怀”。一是他们“重公法,尤重教”,“教以仁慈为主”,那些家伙“求生而来,若捕而送之,是速其死矣”。二是洋人只有监禁,没有死刑,且“牢狱亦洁净”,而“中国一入狱中,哀惨难状”。对心狠手辣鱼肉百姓的歹人却颇具恻隐之心,“重教”而枉法,如此仁慈岂不畸形?
李钟珏当然不可能想象今日之彼岸洋牢狱之悲惨。不过,洋人们批判且阻碍“国际追逃”的聒噪纷纷,反倒惹人格外仔细研究其胸怀了。按照经验,凡是喜欢拿庇荫别国逃犯来扮绅士充菩萨的,都有利益诉求。除了收罗政治垃圾,就是照顾给自家带来大笔“投资”的巨蠹,要不就是为了达到其他目的搜集筹码。
成功“引渡”,不是没有,凤毛麟角而已。好不容易逮回来一个,却又有几个“失联”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目前各国间不同的政治和法律制度阻碍了执法部门国际合作的有效进行,以致出现了一国逃犯利用非法所得在另一个国家过着太平舒适生活的尴尬情形。
要减少诸多尴尬,既要考虑国际之间“互惠互利”合作,也要如李钟珏所建议的“重定约章”。最近,中德宣布将加快缔结两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谈判,为两国在国际追逃追赃方面合作奠定法律基础。双方强调,“德国不应成为腐败分子的避难所”。这就很好!但愿这是将其重力势能转化为动能的“多米诺骨牌”中的第n块。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自己先管住国门,不让窃取民脂民膏的家伙溜之乎也。要关卡前移,建立健全防范罪犯向境外转移赃款的机制,多设些“瓶颈”,卡住了钱袋子,他们如何当得成海外寓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