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就签署《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港澳台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8月25日海协会和海基会领导人第十一次会谈中签署《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两岸税收协议)及协议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1. 问:签署两岸税收协议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答:两岸税收协议的签署,对于深化两岸经贸合作具有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首先,两岸税收协议通过规定合理的协议税率,为两岸企业创造了优惠及具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同时通过明确税收抵免规定和方法,有效地消除重复课税现象,切实降低两岸经贸往来中企业与个人的税收负担。其次,两岸税收协议有关“非歧视待遇”的规定有利于避免税收歧视,公平税收待遇,确保两岸的投资者与对方当地居民享受无差别的税收待遇。第三,两岸税收协议建立起了两岸共同接受的税务争端协商解决程序,有利于解决税务争议,为两岸投资者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救济渠道。第四,两岸税收协议搭建了税收合作平台,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消除潜在的税收不公平现象。
2. 问:两岸税收协议的文本体例较常规税收协定有所不同,是否会对协议的理解与执行造成影响?
答:两岸税收协议是在海协会和海基会合作框架下达成的一项两岸交流合作的重要成果,既参照税收协定惯例,又充分考虑了两岸特色。特色之一就是两岸税收协议的文本体例不同于常规税收协定。两岸税收协议的文本包括正文《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及附件《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具体安排》两部分。正文为两岸税务领域加强合作与交流的原则性规定,附件则对各类所得的征税权划分和协议税率、消除双重课税方法、非歧视待遇、相互协商、资讯交换等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文本体例虽不同于常规税收协定,但两岸税收协议基本涵盖所有常规税收协定要素,不会对协议的理解和执行造成影响。两岸税收协议将在双方履行必要程序后生效执行。
3. 问:两岸税收协议规定了经第三地转投资大陆台商可以适用两岸税收协议规定,为何作此规定?
答:经第三地转投资大陆台商可以适用两岸税收协议的规定、享受两岸税收协议待遇这种说明并不准确。两岸税收协议适用于海峡两岸一方或双方居民。居民应按两岸各自税务规定对居民的定义处理。同时,两岸税收协议规定,依第三方法律设立的任何实体,其实际管理机构在协议一方者,视为该一方的居民。协议还对“实际管理机构在协议一方”的几种情况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对于大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两岸税收协议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境外注册而实际管理机构在大陆的企业,可以在台湾享受两岸税收协议的待遇。对于台湾,由于一些特定历史原因,台商投资大陆多采用通过第三地间接投资的方式。间接投资大陆的台湾企业中实际管理机构在台湾的,我们认为也应享受到两岸税收协议带来的减轻税收负担、消除双重征税、解决涉税争议等现实好处。
两岸税收协议对居民进行补充定义,是在双向互惠原则的基础之上,充分考虑两岸经贸往来的现实情况和台商利益关切的结果,将有利于促进和鼓励两岸间的投资活动与经济交流。
4. 问:协议对各项所得征税权限如何划分?为两岸投资者具体提供了哪些税收优惠?
答:两岸税收协议对两岸居民取得来源于对方的各项所得都设置了较为优惠的税率或免税条件。以台湾居民企业从大陆取得各项所得为例,对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企业从大陆取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提所得税率从10%分别降为5%、7%和7%;在台湾对台湾居民企业转让其在大陆一般公司(非不动产公司)的股权取得的财产收益课税的情况下,大陆对该项收益不再重复征税;对两岸海空运收入以及相关两岸运输附属活动收入及利润免税;对营业利润所得仅在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大陆才进行征税等等。
两岸税收协议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的规定也适用于台湾居民个人。同时,两岸税收协议对台籍个人赴大陆工作取得劳务所得也有优惠规定,例如台籍个人取得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仅在满足固定处所标准或183天停留标准的情况下,才需要在大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纳税。再如台籍个人取得受雇劳务所得,停留时间标准也由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90天延长至183天等等。
同样,两岸税收协议是一个双向互惠的协议,上述税收优惠也适用于赴台投资的大陆企业和赴台工作的大陆个人。
5. 问:资讯交换一直是台商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对此两岸税收协议有哪些特别规定?
答:签署两岸税收协议的目的是防范和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两岸经贸往来更加紧密。资讯交换不溯及既往,所交换资讯不用于税务以外用途是世界各税收管辖区执行税收协定都遵循的一个惯例,也是大陆方面开展资讯交换的基本做法,在执行两岸税收协议时我们仍然会遵循这样的做法。另外,两岸税收协议规定资讯交换仅限于专项资讯交换,不执行自动或自发性资讯交换。
6. 问:两岸税收协议还有哪些值得期待的规定?
答:两岸税收协议建立起了两岸相互协商机制和两岸税务交流合作机制。一方面,两岸税务部门可通过相互协商,具体解决两岸投资者面临的涉税争议,消除重复征税;另一方面,两岸将通过开展人员互访、进行培训交流、举办学术论坛等多种方式,拓展与深化在税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为两岸经贸往来创造公平、良好的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