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丽君被侵权案一审宣判 公司方给付原告2万元

07.03.2014  17:04

  认为已故妹妹邓丽君(真名邓丽筠,邓丽君系其艺名)姓名权和肖像权受到侵犯,其兄邓某将某演出策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已受理此上诉案。

  2013年2月13日,某演出策划有限公司在北京展览馆剧场举办“四小邓丽君—宝岛情歌、金曲盛典—梦幻丽影演唱会”,在演唱会之前的宣传广告中使用了邓丽筠的生前肖像及“邓丽君”称谓。

  邓丽筠之兄邓某诉至一审法院称,演出策划有限公司未经自己授权许可,举办的演唱会商业利用邓丽君姓名冠名是对妹妹姓名权的侵权,在演出的地铁海报、售票广告、灯箱广告等众多位置商业使用妹妹肖像是对妹妹肖像权的侵权。

  演出策划有限公司擅自将妹妹的姓名及肖像用于商业目的,严重扰乱了演出市场秩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演出策划有限公司在报纸和门户网站的首页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1万元维权合理支出。

  演出策划有限公司辩称,姓名权和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为公民生前所有,亦随着公民的去世而消灭,且“邓丽君”只是艺名,故公司并没有侵犯邓丽君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公司的行为属于正常使用,没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不能说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演出策划有限公司向邓某书面致歉,并给付2万元经济损失。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