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邻里纠纷男子持刀砍人致一死一伤获刑四年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互帮互助。然而,49岁的郑某却因为邻里纠纷持刀故意伤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乙级的严重后果。近日,德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的母亲家与被害人陈某系隔壁邻居,位于德兴市银城镇杨家巷内,因被害人陈某家违章建房导致两家产生矛盾。2012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来到其母亲的住处,发现陈某的房屋违章情况依然存在,于是回到自己家中之后便来到德兴市城市管理局反映情况,德兴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便到现场进行了调查。
下午17时30分许,德兴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恰好被告人郑某返回其母亲家,被害人陈某便质问郑某,问是否系其举报。被告人郑某承认是其到德兴市城市管理局举报,并用照相机对陈某的房子进行拍照,为此双方发生争吵,被害人钟某(有心脏病史)开始抱着一个小孩站在边上,此时也和被害人陈某一起与被告人郑某争吵并推搡,之后郑某就从口袋里掏出了雕刻刀,双方推来推去便进入了陈某的新房内,证人郭某就进去拖架,但是不小心被郑某的到划伤了手,同时郑某用雕刻刀朝被害人陈某和钟某的腹部各捅了一刀,还划伤了钟某的左胸部,之后郑某被其母亲劝开并逃离现场,途中将作案工具雕刻刀丢弃于德兴市步行街“燕服布芊”服装店门口的花坛处。当晚20时许,被告人郑某主动到德兴市公安局银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2年9月17日被害人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德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的损伤为重伤乙级,其系被单刃锐器刺击腹部诱发心力衰竭死亡,疾病是死亡的直接原因,外伤是诱因;被害人陈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及其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钟某的家属及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郑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郑某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后郑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法院依法减轻处罚。另外,被害人钟某的死亡结果是因自身疾病加上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共同作用所致,疾病是死亡的直接原因,外伤是诱因,被告人需对被害人钟某的死亡后果负责,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此外,被害人由于在建造新房屋时存在违章情形经城管部门多次处理仍未改变,是引发本案的一个原因,故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相应的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依照法律有关条文,综合以上情节,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作者:吴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