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核心区禁止航运船舶直接排污
5月3日,记者从省质监局获悉,江西省强制性地方标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下称《标准》)报批稿日前结束公示。《标准》明确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38个县(市、区)内污水处理系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港口和码头企业或设施7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均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根据公示文本,该《标准》拟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新规
7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严于国标
为保护鄱阳湖“一湖清水”,实现鄱阳湖水质稳定在Ⅲ类,2010年,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在开展相关鄱阳湖研究的过程中,提出了编制《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设想。历时5年,这一比国家标准更加严格、全面的地方性强制性标准正式“出炉”。
据了解,《标准》在对鄱阳湖区域产业状况、生态环境等进行调查的基础上,选择对区域污染贡献较大、未来仍有可能快速增长的污水处理系统、规模化畜禽养殖、港口(码头)等企业或设施作为控制对象,控制指标包括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总氮、氨氮、总磷等7项。
记者看到,这7项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均比国家标准更加严格,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中,湖体核心保护区悬浮物含量由70mg/L减至50mg/L。与现行标准相比,畜禽养殖场的减排量将实现较大的增长,可进一步减少入湖的氮负荷。此外,随着未来航运和旅游的发展,鄱阳湖区域港口(码头)的排污也将更加突出,估算表明,《标准》的实施可有效推进港口(码头)和旅游业污染防治,减少污染物直接入湖。
实施
38个县市区拟7月起执行新标准
根据公示文本,自今年7月1日起,鄱阳湖生态经济区38个县(市、区)内新建项目和开发活动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该标准;明年1月1日起,现有已建项目和开发活动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该标准。同时,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湖体核心保护区禁止新增排污单位和新增排放污水,航运船舶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污。
记者获悉,我省将制定和完善环保污染源超标、偷排行为等的收费及罚款制度,出台区域污水处理系统建设的指南、收费准则等,建立实施中水回用、生态修复等综合措施的政策,摆脱“稀释治污”局面。逐步提高地方环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污染源达标排放,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记者陈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