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为逃避刑罚找人作伪证 男子被判拘役五个月

15.11.2014  02:50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11月14日南昌讯(刘国华 余文菁 记者 陶望平)男子醉酒驾车与他人车辆发生刮蹭后,竟然指使他人作伪证证明自己在事故发生后酒精测试前还喝了酒,企图以此逃避刑事责任。2014年11月14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韩某饮酒后驾驶汽车行至南昌市一酒吧门口与涂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轻微刮蹭。二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被告人韩某借机离开了事故现场。涂某遂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并依法抽取了韩某的血样。经司法鉴定,送检的韩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0.65mg/100ml。1月26日,被告人韩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

  被告人韩某归案后供述,事发前在家里喝了两瓶啤酒,后与涂某的车辆发生刮蹭。但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人韩某当庭翻供,称事故发生前只喝了少量啤酒,事故发生后,在民警到来之前又去酒吧和张某、邓某一起喝了许多酒,上述血样中的乙醇成分含量应为自己事故后喝酒所致。

  因被告人韩某辩解的事实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法院遂将案卷退回检察机关,建议其补充侦查。后公关机关找到张某和邓某核实此事,两人均作证称事故发生后与韩某一起在酒吧喝酒。

  鉴于证人证言的重要性,承办法官要求检察机关予以核实。公安机关再次找到证人做笔录时,张某和邓某交代,事生当晚,他们其实并未与韩某见过面,是韩某要求他们作伪证,以逃避处罚。被告人韩某对此也无异议。

  一审法院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综上,东湖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