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打好企业年报公示攻坚战

23.06.2016  18:43

企业年报公示进入冲刺阶段
工商总局: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打好攻坚战

      2015年度企业年报将于6月30日24时结束,年报公示工作已经进入最后冲刺阶段。截至6月19日,2015年度全国企业年报公示率达74.25%。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年报公示的重要意义,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打好2015年度企业年报攻坚战。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6月19日,全国已经公示2015年度年报企业16099496户,年报公示率为74.25%。2015年度企业年报公示率高于全国平均公示率(74.25%)的省(区、市)有15个,分别是:西藏,已公示企业26336户,公示率为89.9%;河北,已公示企业692988户,公示率为85.97%;北京,已公示企业1017692  户  ,公  示  率  为85.09%;河南,已公示企业666415户,公示率为82.05%;甘肃,已公示企业185193户,公示率为81.4%;重庆,已公示企业473525户,公示率为80.71%;黑龙江,已公示企业248184户,公示率为79.94%;浙江,已公示企业1104256户,公示率为79.86%;青海,已公示企业45711户,公示率为77.73%;山东,已公示企业1158592  户  ,公  示  率  为77.33%;安徽,已公示企业495351户,公示率为76.34%;吉林,已公示企业229331户,公示率为76.32%;宁夏,已公示企业67671户,公示率为76%;上海,已公示企业1134963  户  ,公  示  率  为75.95%;江西,已公示企业364808户,公示率为75.11%。
年报公示制度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构建以信息公示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的基础和保障。年报公示不仅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企业积累社会信用的过程;年报公示不仅需要企业的自主意识,也需要政府部门的宣传督导和服务。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年报公示的重要意义,明确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年报公示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切实履行好为企业搭建年报公示平台、加强年报宣传督导、实施年报监督检查和开展年报数据统计分析的工作职责。要进一步更新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方法,增强优化服务意识,认真做好年报公示各项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抓住年报倒计时这个重要时点,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年报舆论氛围。通过主流媒体报道、集中宣传活动、移动互联网和新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提高年报公示的社会认知度。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年报的意义和作用,向企业说明年报的时间、方式、操作流程以及未年报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各地要加强对本辖区年报公示工作的督促检查,同时做好年报管理工作,严禁代替企业年报和擅自修改年报相关数据,共同努力完成今年企业年报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