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里农信社原党委书记姜立新受贿80多万元获刑六年

15.09.2015  09:31

  湾里农信社原党委书记姜立新手握贷款大权,为客户“行方便”,4年时间先后9次牟取“好处费”80多万元。近日,记者获悉,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姜立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人民币。同时追缴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上任3个月 办公室牟取第一笔“好处费

  2010年5月,姜立新被聘为南昌洪都农商行洪城支行行长,主持洪城支行全面工作。然而,姜立新在上任短短3个月后,便为他人贷款“行方便”,在办公室收受第一笔“好处费”三万元。

  两年后,姜立新任湾里区农信社党委书记兼理事长。在2012年10月至2014年期间,姜立新帮助江西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在湾里区农信社贷款200万元、续贷及追加贷款审批。为此,彭某先后三次来到姜立新的办公室,为表示感谢,共计送给姜立新6万元。

  据检方指控,姜立新利用手中贷款、续贷等权利,2010年5月至2014年7月期间,先后在办公室、宾馆等地,9次共受贿赂折合人民币82.1934万元。

   不具有自首情节被查后家属代其退赃

  在庭审中,姜立新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成为庭审焦点。针对姜立新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不予认定。

  据介绍,去年7月1日,办案机关已掌握了其收受黄某乙3万元贿赂的线索。同月4日,办案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时,姜立新才如实交代了上述线索所针对的犯罪事实。同时,姜立新还交代了收受其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但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依法不能以自首论。另经查,在案发前,姜立新并未向其单位有关负责人员报告其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不属于自动投案。

  经了解,去年7月4日,姜立新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从其湾里农信社办公室带走接受调查。同年8月22日,姜立新家属代其退赃款50万元人民币,现已由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

  法院审理认为,姜立新身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82.193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姜立新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以姜立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追缴被告人姜立新违法所得人民币82.1934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